如何认识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监督的事由,一般而言属于事后监督。但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相反,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强调监督的主动性。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对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主动、充分地履行。
一、相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从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不是笼统地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进行监督。换言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
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相对于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对于具体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当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作出最终裁决,而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权和请求建议权。
如果换一个视角,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置于整个司法过程中考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就不仅限于事后监督,而是根据具体法律监督活动内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监督,也有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虽然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之后进行,但是,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和侦查,又是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和基础阶段,是一种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动。再如,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相对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却处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否属于事后监督,关键在于“参照物”的选取。相对于法律监督的事由,可以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相对于整个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动,则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二、在法律监督中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监督,充分行使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之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相对关系。前者是从方式和时间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后者则是从工作态度和积极性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被动监督和消极监督。所以,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主动监督也并非仅限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从检察理论的角度看,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更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明显具有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方面都有所体现。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其职责就是主动运用检察权发现和证明犯罪行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且通过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所以,法律监督虽然相对于监督的事由而言,是事后监督,但又是一种主动查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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