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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原则与政策
法律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和政策也都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规则、原则和政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的区别如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研究。
原则与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 “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
在存在样态上,规则是成文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则有三种存在样态: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在逻辑结构上,与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
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分量”?weight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在法的不确定性上,规则相对具有较强确定性,其不确定性多为弱式不确定性,而原则总是属于强式不确定性。例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用词兼具日常用语、法律用语甚至文学用语的功能,其内涵模糊丰富而外延又难以确定。
原则与政策
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行动准则和行动依据,如严打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等等。
与原则相比,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社会适应性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政策不仅符合时代要求,而且往往是时代的先导,因而能起到补救成文法先天不足的作用。因此,政策在司法中有宏观的指导性作用,对法律适用具有具体化和补缺作用,这类似于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就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政策的适用应以一般原则为指导。如果手边有一个疑难案件,似乎一个适当的判决既可以来自政策,也可以来自原则,那么,法律原则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德沃金认为,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以至于疑难案件的判决,显然是而且也应该是因原则而不是因政策而产生的。由于政策变动性较强,对于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在适用时要慎重。
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法律原则是建筑在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因此,他们之间的界限有着很大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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