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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1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2、归口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3、适用范围(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在职教职工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个人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公护照出访;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短期合作研究、竞赛、文艺演出,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出访费用(包括课题或项目经费)的,必须办理校内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手续并持因私护照出访。
二、审批原则和要求
1、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2、出访人员的出访任务必须与自身的工作性质相符。
3、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凡是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须提交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同一论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参加。
5、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先征求学校意见,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三、审核及报批程序
1、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工作访问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读学生,须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也可在国际交流处部门网页上下载)。
2、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审批表,尤其对出访理由和所需经费来源应作详尽的说明。需要由学校支付费用的,应在递交申请时加以说明,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
3、出访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审批表连同邀请函及附件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送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学术会议及短期科研活动送科技处和社科处审核,出国短期任职或工作送人事处审核,学生出访送学生处审核),然后交到国际交流
2和发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实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3、出访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出访人员不得私自与境外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
5、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必须在15天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并转呈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我校的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出访回国后应继续与出访期间结识的学术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联系,提高出访的后续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五条 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 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年度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年度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年度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 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20xx〕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十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一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xx〕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一)手续不齐全;
(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八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
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二十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二十二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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