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

时间:2024-05-22 15:55:4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精选]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含20xx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隆政发〔20xx〕4号)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x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4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按照公司对各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项目部规章制度。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同时遵守本规定。

  一、监理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二、应注意个人形象,说话文明,相互尊重,以礼待人。

  三、工地现场检查巡视必须随身携带检查工具,巡视检查完毕必须进行各项书面记录。

  四、所报检查项目,要认真检查,检查方法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执行,不得缺项和漏项检查,必须每日清点签署当天资料,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五、注重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工作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监理过程中对下发的文件要认真领会,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六、隐蔽工程、关键控制点或重要工程部位,必须全过程旁站检查施工,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七、上级各有关部门检查工地施工情况时,监理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检查,介绍情况,接受询问,不得找任何理由回避。

  八、项目部一周定期召开施工现场的工作会议。

  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现场监理工作

  1、现场监理每天必须到现场检查施工情况,了解施工动态,管控施工质量、安全。

  2、携带必要检查工具,亲自动手量测,对每道工序必须认真仔细实测、检查。

  3、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必须经检查合格,同时签认相关施工资料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各施工工序,监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报检,未报检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对一般质量缺陷能够处理的,处理完成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同时做好记录,督促承包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承包人组织抢险工作,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对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旁站。

  二、见证取样试验监理

  1、所有工程进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与抽检频率要求进行取样抽检,各项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通知有关单位使用,否则,不得使用并清除出场,或按规定降级使用。

  2、标准试验、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3、巡视检查时必须注意进场砂、石及水泥等各项材料,如有变化要及时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监理抽检频率必须大于或等于规范要求,抽检覆盖面达到工程部位的100%。包括市政施工,压实度检测每层必须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及签认工作。

  三、测量

  1、所有工程高程点等各类控制点必须复测,经计算测量精度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2、对重要部位定位放线、坐标及高程必须复测计算,符合设计及规范精度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过程中,对用于重要工程部位的坐标、高程控制点要定期进行复测,检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4、要督促承包人使用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校核、标定的测量仪器,防止仪器误差导致工程放样错误。

  项目部员工考勤制度

  一、项目部原则上实行每周6天、每天7小时工作制。

  夏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30-6:00

  冬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00-5:30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及被监理方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作时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和员工的正常休息。

  二、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需要加班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晚上加班超过0:00,次日上午休息,超过4:00 次日全天休息。

  三、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员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上班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批准。

  五、项目监理部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上下午签到。员工本人每天应在考勤表上签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公出、调休的由负责考勤的人员在考勤表上做出标识。

  六、根据天气,外界等因素造成施工工程临时停工的,监理工程师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七、负责考勤的人员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经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于每月底将上月考勤表报送公司。若逾期不报而影响到监理部员工工资和全勤奖的正常发放,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对此后果负责。

  八、不论何种休假,需提前办理休假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请假1天,由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批准;超过2天,由公司领导批准。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的休假、公出,由公司领导批准。

  九、监理人员离职,须提前一月报公司,公司安排人员衔接。

  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一、设立全勤奖:当月全勤奖 300元,请假半天扣除50元,月累计请假超过3天,扣除全勤奖。

  二、在上级领导检查或工地例会中,监理项目部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项目部负责人200元/次,监理人员100元/次。监理人员个人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其100元/次的奖励。

  三、施工进入高峰期时,依据当月现场具体情况(含临时加班),并依据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设立浮动奖金。

  四、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休假日需加班的,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以天为基数,并给予个人日平均工资补助。

  五、业主或上级部门对项目部工作检查时发现,对施工现场的违规操作,现场监理没有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每次罚款50元。

  六、业主或上级部门检查工地,如果现场监理没有在施工现场且没有正当理由时,每次扣款100元。

  七、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发现较大质量问题而通报批评时,对负责该段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分管现场的监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八、对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在计量及质量控制方面,帮助承包人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九、监理人员收受承包人的钱财,发现后除勒令退回钱财外,并将该员退回公司处理。

  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级参与监理考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5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拟订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拟制时间XX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

  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

  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

  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部负责人签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部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单张发票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负责人签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等开支;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装潢费、装潢材料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家电、手机、医药费;非科研用房物管费、水电费、房租费等。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经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费转拨须经公司部审核。

  第十条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须按规定进行采购。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委托加工的设备,按横向科研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必须及时结题。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表,经公司部审核,财务部签章后报有关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填写“XXX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书”,经公司部审核后备案。

  科研项目经验收(评审)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项目负责人填定项目结帐表,报公司部审核,财务部办理结帐手续。

  结余经费列入公司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其他项目启动、研究生助研酬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合同依法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帐、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部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

项目管理办法7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相关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市场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IC(身份认证)卡管理制度。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印发及卡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市场活动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不含3000万)以下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内设招标机构的文件;

  (三)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标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2人以上,且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已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完成,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或执业注册人员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委托咨询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

  十、取得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除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外,上述规定中的工程投资额是指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而不是标段的工程投资额。

  十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册的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十二、注册地在外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专职人员。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地区各县(市)或注册地在杭州地区各县(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市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十四、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代理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情况。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的,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应全额退还;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

  十六、两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格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代理协议是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xx〕13号)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及时将变更信息通过杭州建设信用网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申领IC卡,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经济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按规定完成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活动。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二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标代理机构IC卡及从事本工程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IC卡,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名单、每人代理事项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二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二十四、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二十五、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公章。

  二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投资额,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以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编制清单,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三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四)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五)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六)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二)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

  (十三)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

  (四)擅自修改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三十三、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超出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建筑业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的,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执业成果误差超出正常范围,将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十四、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其从业资格,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三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允许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十六、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xx〕945号)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9

  1、目的

  为建立适应市场的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加快产品开发速度,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产品质量,特制定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开发项目。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小组的设立

  3.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计划、实施及控制的过程,以保证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负责人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副总直接指定。

  3.1.1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保证项目目标与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

  对公司分配给项目的资源进行适当管理,保证资源充分利用;

  负责策划项目具体工作计划;

  负责项目的技术工作,包括产品和工艺方案的确定、文件的校对、各阶段的评审、各种新品资料的准备等;

  按项目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项目的总体进度负责。

  3.1.2项目负责人的权力

  有权指挥项目小组成员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有权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有权对项目涉及到的各部门提出考核建议;

  有权制定项目奖励的分配方案。

  3.1.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素质

  有管理经验,是一个精明而讲究实际的管理者;

  有个性魅力,使项目组成员快乐而有生气;

  有全流程的丰富的工作经验;

  具有创造性思维;

  具有灵活性,同时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

  3.2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和研发副总提名组成,可包括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质量部、客服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人员。

  4、新产品研发项目管理的三个阶段

  4.1计划和确定项目阶段

  4.1.1项目的确定需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目标陈述

  (对项目交付成果、工期、预期成本或人力进行高层次的描述)

  项目回报(包括商业案例或投资分析的回报)

  使用中的信息或客户需求

  对项目范围进行定义,列出所有预期的项目成果

  成本和时间预算目标

  重大困难和假设

  描述该项目对其他项目的依赖

  高风险、所需的新技术、项目中的重大问题

  4.1.2项目计划

  进度控制主要是监督进度的执行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错误。在控制中要考虑影响项目进度变化的因素、项目进度变更对其他部分的影响因素、进度表变更时应采取的实际措施。

  项目开始后项目负责人要建立一个“工作日志”,完整、准确记录自己时间是怎样花费掉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团队成员都要养成写“工作日志”的良好习惯。对于有些问题,不能靠回忆来讲做了些什么,因为“想象”和“现实”常常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有时会完全不同。在通常情况下,每周项目负责人要向技术副总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记录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时间间隔不要太短,防止产生负面效应;二是不要在一个时间周期结束之后再去填写,防止记录结果带有欺骗性;三是记录“工作日志”贵在坚持,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4.2产品设计可开发及确认阶段

  研发设计过程控制是项目管理中最难、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产品研发的全过程,具体有决策评审点设置、计划修改、项目报告、项目测评等。

  4.2.1阶段决策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产品规格、系统总体方案、各分项方案、产品计划及预算、关键技术解决的可行性、产品采购及制造策略、产品开发综合风险评估,以及后续产品计划(包括物料、产品测试、验证、数据、文档、资料等)。

  4.2.2项目计划滚动

  项目计划滚动的操作过程;

  评估项目组计划的延迟,根据标注的配合点通知调整相关计划,判断对项目总计划的影响;

  评估项目总计划的延迟,要对项目总计划进行修改,向公司高管或技术副总提出申请;

  所有滚动后的计划要与真实工作进度相吻合,并符合计划制定的要素,满足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用各层计划的'统计测评来牵引计划的执行和滚动。

  4.2.3项目例会

  自上次项目例会以来的主要成就;

  项目的进度情况;

  重大问题及行动计划;

  向公司领导要求的特定援助,以及向公司内部任何职能部门要求的特定援助;

  下阶段的工作计划;

  决定下次回顾检查会的召开时间。

  4.2.4项目的质量控制

  制定质量保证计划;

  标准的设定和严格的规格更改控制;

  对开发全过程需求、规格和配置的监控;

  阶段的技术评审-规格和方案评审、概要设计评审、详细设计评审、单元测评评审、样机评审;

  系统测试、一致性测试及可生产性的验证;

  4.3反馈、评定和纠正措施

  在项目完成产品挂网试运行之后,项目负责人要密切关注现场装置运行情况。产品运行一段时间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去用户单位对客户作一次回访,调查客户对产品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客户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意见,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拿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使产品可以得到持续改进。

  4.3.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应编写项目总结,说明实际取得的开发结果,并对整个开发工作的各方面作出评价,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进展整体状况

  产品质量及开发方法

  文档完成情况

  获得经验及教训

  4.3.2项目测评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公司组织人员对该项目作整体的测评。测评指标构成:

  准确规划――规划质量、规格符合度、技术评审要素通过率;

  快速实施――开发计划完成率;

  质量保证――问题管理力度、规范遵从度、产品成熟度;

  成本控制――预算正确率、毛利率、销售计划完成率;

  市场竞争力――客户满意度、产品故障率目标完成率、技术支持力度;

  流程执行――主要流程执行符合度。

项目管理办法10

  为发挥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对全区经济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标准、条件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城市发展规划,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在建项目进展顺利,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重点项目

  总投资8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文教卫生、基础设施项目;被市以上列为重点的项目。

  (二)区重大项目

  总投资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文教卫生、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确定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辖区、部门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提报列入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相关资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全面评估和综合平衡,提出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项目调整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半年调整一次。需增加的项目,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向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提报资料;已列入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推进工作实际,不宜再作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管理的,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进行调整。

  (三)项目管理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动推进”的原则,实行“每月通报、季度调度、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区重大项目,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确定挂包领导、挂靠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

  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每月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每两个月调度汇总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点评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对手续办理齐全、已经开工的区重点项目,授予“区重点项目”标牌。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三、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考核

  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以上重点项目和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年度政绩考核的激励加分项。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考核主要核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拟建项目开工情况。

  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15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10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15分。

  列入市重点和区重大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10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5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10分。

  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5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5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5分。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同时为省、市、区重点的项目,按最高分值计算。

  区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一)对项目各项建设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质量及标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影响建设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未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委托管理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12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项目管理办法13

  川大人[20xx]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 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 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 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项目管理办法14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

  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

  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已报未审"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整理,对结算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分析。

  2。对各类结算进度状态下的结算任务进行分类管理,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接,提供节日支付额度建议并对支付风险提出评估意见。科学评估其结算款超支付风险,建立结算款支付风险预警机制。

  序号分类定义内涵超付风险

  1二审完成项目甲乙双方往来帐目已明确,财务可直接支付O级

  2一审完成项目一审与二审的误差应在可控范围,超支付风险小B级

  3已报未审项目、正在一审项目A级

  3—1总价包干造价的不确定少,超支付风险小,但应注意工程类结算项目A1级

  3—2清单计价工程类结算工程量审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风险A2级

  3—3定额计价造价的不确定性大,误差可控性差,应重点盘点评估A3级

项目管理办法15

  一、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在水利行业的管理应用

  1.综合办公

  综合办公的核心子模块由公文管理,行政办公组成。公文管理通过公文流程控制主要完成对公文从登记/起草,到公文处理完毕后的归档全过程管理,系统对公文的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抽象成为工作流程处理,对公文流程的处理过程由登记、拟稿箱、收件箱、在办箱等子功能块完成;公文流程监控主要是监控未办结公文的流程过程,监控公文的办理过程,对预期未处理的公文可由监控人员和系统自动产生催办邮件;公文流动过程中的信息(如承办时间,办结时间,是否逾期等)在数据库中都有记录。

  行政办公通过配置水利设计院的各类申请报告的审批流程,真正为水利设计院量身定做的流程。包括人事申请报告(如出差申请报告、请假休假申请报告)、加班申请报告、财务申请报告(如借款申请报告、报销申请报告)、办公用品领用申请报告(如日常办公用品领用、计算机办公用品领用)、采购申请报告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固定资产设备采购申请。

  2.项目流程控制管理

  项目流程控制管理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的关键性业务,该模块也是在水利设计院应用集成系统中的核心模块。项目流程管理可以实现对项目的计划、控制及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设计策划,设计校审、图纸批注、资料互提、协同工作、变更处理等方面。设计策划为项目管理人员提供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确定、专业分工及进度安排等项目策划功能,最终将各设计任务下达给各专业设计人员。系统为计划制定人员提供方便的计划制定工具。设计校审使各设计人员可及时地了解并接收到相应的设计任务;在接收到各自的设计任务之后,设计人员根据任务需要进行图文档的设计或编制;提供设计文件的浏览、上载及下载;提供设计文件的版本管理功能,记录各关键设计环节保存的版本;提供设计文件的校审功能,留下校审记录。

  资料互提提供专业间的互提资料管理功能,留下互提资料痕迹,明确专业协作间的责任;协同工作提供版本更新通知、新任务提示、项目信息公告等功能,为水利勘测设计院的网上协同工作提供便利。变更处理提供设计计划变更控制、校审人委托、设计变更,以满足许多非正常情况的变通需要,提高系统的实用性。

  二、关于水利信息系统的现状研究

  2.1信息共享困难

  信息共享困难主要体现为三点:(1)数据库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直接引发系统条块分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鉴于信息技术水平之间的差异,因此资金来源有一定的差异和所要完成的任务也有一定的差异,导致使得数据库以及相应开发的应用软件在各自专业领域里形成不同的类别,因此在不同的部门当中其运用的系统不同是相当明显的,这就造成部门、专业之间的信息难以共享,各自形成信息孤岛的这种现状,甚至由于信息无法流通,导玫各部门中间的信息相互重复、相互矛盾的现象。(2)尚未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壁垒有机可乘,见缝插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政策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使得各种信息的占有者只想得到其他占有者的信息,而不愿提供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形成单向的共享资源模式,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壁垒有机可乘,见缝插针。(3)尚未规范的数据库信息内容建设,直接引发数字鸿沟的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信息资源的规范还没有建立健全,再加上绝大多数的数据库都是分专业分部门来进行的,使得信息服务单一。目前已经建立的数据库也没有标准的规范,都是自成一体。而且在对待数据库设计出来的文档时也是马马虎虎,只有少数人员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在进行资源共享时,数据库里的文件内容让人无法理解,无法衡量数据库的价值性,这就导致数字鸿沟的形成。

  2.2所需的信息资源不充足

  在进行水利活动时,由于需要的信息资源涉及的方面非常广,在采集信息时,需要将过去很多年的信息进行汇总,对数据的类型也跨度比较大,要求数据具有一定的精确度,在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表述时,要求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但是,由于数据库的信息无法共享,标准规范不健全,信息无法顺利获得。

  三、实现水利设计信息化建设的几大措施

  1.逐步实现水利设计工程的信息化建设标准的规范化

  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的技术要求和前提基础是实现水利设计工程建设信息的标准化,有效的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提高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设计工程的信息化建设。以我国的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管理法规为指导,提高水利设训一信息的资源共享性和相互兼容性,以信息化为基础,实现不同水利资源信息的整合和分析,规范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建设标准,才能保证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的实施。

  2.加强整合水利设计信息的资源,逐渐实现水利资源数据库系统的完善

  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的建设,实现了水利资源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是水利设计工程中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可以为水利防汛、抗旱、资源管理、水质监测和水土保持提供数据传输平台。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的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在水利设计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完善水利设计工程信息化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全而实现水力资源的快捷和有效管理,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3.积极主动培养大量信息化人才,为实现计算C信息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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