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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管,提高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集体资产处置,是指镇属企事业、村转制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拥有或者控制的集体资产进行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所有权变动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必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处置需要上报审批的集体资产,应在处置资产项目获得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处置。处置资产的实际金额低于评估价格的,应上报低价处置的原因和单位意见,经批准后再行处置。
第四条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及其他资产报废申请表及相关凭证。
(二) 车辆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资料。
(三) 对非正常报损、报废资产鉴定资料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单位转让、报废、报损、无偿调出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批准的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账务。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批准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账务。镇集资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账务的基本依据。
第六Http://meiwen.anslib.com/news/55830677486E277C.html条 各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集体资产处置备案、审核及审批的标准
(一) 镇属企业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集体研究后,报镇集资委审批。
(二)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镇集资委审批。
(三)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处置5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审核,处置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实施,同一资产不得分解处置。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征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7日发布的普长府(2005)第68号《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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