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13 11:06:3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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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

  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年度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xx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xx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镇(街)、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街)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12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街)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15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16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资源。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十一条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十四条村级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报阶段:

  1、镇(街道)或村委会提出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2、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大、重点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3、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 5、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阶段:

  1、招标投标前利用镇(街)、村政务、村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等渠道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

  2、组织招投标人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工作日。

  4、制作招投标标书。

  5、公开竞标。招标投标会必须在镇(街)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现场全程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可邀请有关群众代表和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开标时,应当选派有关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同时,当众宣读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报价等主要内容。评标活动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招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前推荐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真实完整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由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五十八条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加强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与村两委、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担当起监督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重任。

  第五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街)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条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

  第六十一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并要做到四定:

  (一)定时间。各村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张榜公开,每月15日为全市统一的张榜公开日。各村的资产、资源经营状况要每年底公布一次,遇到集体资产处置或集体资源招投标,要随时公开。

  (二)定地点。各村要在群众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栏要做到主题醒目、便于查看。

  (三)定人员。各镇(街)经管站记帐员负责对分管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定期到村张榜公布。

  (四)定内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力求让群众看明白。集体资金收支事项要按月逐笔公开;承包费的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资”管理中,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镇(街道)纪(工)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镇(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镇(街道)纪(工)委和委托代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对“三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镇(街)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

  第六十七条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各村的“三资”资料在镇(街)经管站保存两年后移交各村存档。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经管站要遵循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的原则,搞好“三资”资料的备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九条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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