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7 07:27: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农财部门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各乡镇政府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

  (四)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六)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第五条集体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资产。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产权明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坏。

  第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购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和集体投资兴建的低压线路,线杆、水库、桥涵、支干渠,邮电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乡村主要公路等基础设施等。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簿,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记帐登记。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证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重置完全价值或重估价值计入公积金;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意外毁损性质的非常损失,应按帐面净值转入公积金核销;属于人为事故造成的盘亏,应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产品物资的变卖和盘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四章资源性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第十四条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无偿占用和破坏。对资源性资产的拍卖,租赁和非平均承包,必须经过乡或县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甲乙双方签定买卖、租赁或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政府鉴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资产评估、流转和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

  (二)资产的非平均发包;

  (三)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满,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五)资产清算;

  (六)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七)以资产抵押,担保或参加保险;

  (八)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包;(二)租赁;(三)参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与拍卖。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流转程序主要分为流转申请、流转审核、流转鉴证和流转登记四个环节。

  (一)流转申请: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可行性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流转审核:由乡镇政府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对将要流转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流转鉴证:资产流转双方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和评估结果,鉴定流转合同或协议;由乡镇政府对合同或协议进行鉴证;

  (四)流转登记:由乡镇政府根据双方协议和评估结果报告,办理资产变动登记。

  第十九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对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是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集体所属的占用(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时,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对集体资产的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村财乡监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县农财局备案。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县、乡人民政府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方案06-13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01-13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1篇)12-11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01-30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04-12

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管理制度12-04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精选5篇)01-06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12-08

资产管理制度02-27

资产管理制度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