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30 10:35:23 雪桃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通用10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通用10篇)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1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桓台县实验学校学生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自愿选择原则:学生是否穿着校服,是否购买校服,选用何种方式购买校服,完全自愿。

  (二)多方参与原则:学校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

  (三)公开公示原则:学校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健全校服选用工作机制,选用和采购过程全程公开,向全体家长师生和社会公示。

  二、操作办法

  (一)调研论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学校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在深入调研、论证和与全体家长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二)健全机制,公开选定校服式样。

  学校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确定选用校服后,按照校服选用程序公开选定校服款式、颜色等。选定结果向全体家长和学生公示。

  (三)组织招标,确定团购校服厂家。

  校服选用组织委员会委托招标公司做好深度调研,组织公开招标,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选择,多种方式购买校服。

  1、穿着自愿:学校尊重学生着装意愿,不要求学生上学期间必须穿着校服。学生完全自愿选择是否穿着校服。

  2、购买自愿:如果学生愿意穿着校服,家长按照学校校服选用委员会选定公示的校服款式、颜色等自愿选择购买方式。

  (1)自制。家长自行制作校服。

  (2)自购。家长通过可行的方式自行选购校服。

  (3)团购。班级家委会组织到中标厂家团购;也可以到其它具备资质的校服生产厂家团购。

  (4)其它合法、合适、可行的.方式。

  三、注意事项

  (一)透明规范。家委会采购过程中,组成家长工作团队,确保操作过程透明,操作程序规范。

  (二)确保质量。家长选择校服生产厂家或者自行为孩子定做校服必须考察学生校服的各项技术和质量指标。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xx]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 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 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 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 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5)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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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教基一〔20xx〕3号、鄂教基〔20xx〕1号、鄂教基办〔20xx〕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服释义。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自愿征订、多方参与、公开招标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校服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校服征订,协助做好质量检验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校服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步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导校服选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校服类别及主色调、制定征订方案、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督促供应商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服选用组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校服招标活动。对校服价格、数量、具体样式等事宜进行选择与磋商。做好校服费用的收缴、支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服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需求提供合格的校服产品,并对投标行为、校服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征订实施

  第十条 校服类别。校服可分为春秋装(运动装)、夏装、冬装等日常着装和礼服等功能性着装,征订时应优先满足日常着装。

  第十一条 征订次数。校服征订学段分为小学学段、初中学段、高中学段(含中职),原则上只在起始年级集中征订一次,根据需求适时补订。小学学段可根据实际,集中征订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学校应统筹校服征订前期工作、校服征订招标工作、校服征订售后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校服公开招标,督促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合同由学校、中标校服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代表(3人以上家长家委会成员,原则上每班不少于一名学生家长)三方签定。每轮招标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校服费用的收取和支付可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一)线上收取和支付应依托安全的网络平台(市直属学校使用宜昌市学校后勤办统一管理的校园生活服务平台,县市区自主决定),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将校服款项转入平台账户,经校方审定,根据合同约定,该平台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校服供应商;

  (二)线下收取和支付应按照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财务制度要求,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代表收取和支付,采取双人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其收付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征订校服,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检验费,不得收受校服供应商回扣、摊派和强行捐赠等。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质量标准。高中和中职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小学和初中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校服质量还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明示的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 质检要求。学校督促校服供应商按照规定,每一款式密封留存8件检验样品,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用于校服质量监测。

  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留存备查。若发生检验费,可在招标环节约定,由中标校服供应商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八条 服装验收。校服选用组织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标识、检验报告等,完善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校服选用组织应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责令校服供应商及时办理理赔事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管控好网络舆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类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即日起生效,宜教办发〔20xx〕55号文件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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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6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努力做到有利于贯彻上级部门精神,有利于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有利于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

  二、程序目标

  1、按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购置工作。

  2、召开学校校务会,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积极提倡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统一着装。

  3、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从上级推荐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校服,由学校填报采购计划表,交企业按要求制作,制作后由企业送到学校,学校按采购计划表的.要求付款。

  4、所订校服质量必需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含有损人身健康的物质。

  5、校服征订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赢利。

  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1.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2.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3.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4.发布采购需求

  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5.确定供货企业

  (1)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3)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4)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5)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6.公示采购结果

  (1)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7.签订采购合同

  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8.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两套(件)留样封存。

  9.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10.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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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属、区属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文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教育局负贵指导全市校服有关工作,统筹市直属学校校服管理工作。

  各区教育部门负贵对本区校服选用、质量、销售渠道等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及市场上销售的校服进行抽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验情况;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校服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进行查处。

  人社部门负贵对技工类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贵对体育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贵对卫生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贵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通报教育、人社、文体、卫健等部门。

  教育、人社、文体、卫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直属学校负贵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第六条校服的设计、选用、采购等流程应透明化、民主化。建立以学校、学生、冢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服管理组织,听取各方意见,搭建透明民主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第九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严格执行校服国家标准,并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安全与GB18401质量要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具备安全要求,采购方可选择是否具备反光功能的校服,但反光校服的反GB/T28468-2012光性能必须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标准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标明,严禁生产和采购不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校服。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冢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校服招标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生产企业在验收阶段应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保障校服质量。

  第十三条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各区教育部门、学校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或校服生产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向冢长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冢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及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进行公示,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12345鼓励学校、群众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贵,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十九条统一采购学生床上用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产品质量法》《xxx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xxx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工商、质监等行xxx部门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行xxx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质监行xxx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工商行xxx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销售的校服质量。

  教育、工商、质监行xxx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七条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第八条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九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条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xxx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xxx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的规定,在教育行xxx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xxx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xxx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xxx部门。

  第十五条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条质监、工商行xxx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xxx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xxx门,当地xxx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xxx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工商行xxx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全县中小学校服质量,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职业中专的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服设计应考虑县域内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八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县教育局制订,供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并送xx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校、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xx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反映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要求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教计〔20xx〕69号文件作废。

  小学校服征订管理办法 10

  为规范学生着装,保障学生利益和权益,根据《中小学校服国家标准》,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学生订购校服,为使校服订购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服订购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发布招标竞标信息;核验在临城县教育局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货比三家竞标,同价格比质量,同质量比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生产企业;及时公示中标价格,签订购置合同;做好校服售后服务工作。

  二、校服订购原则

  学校要召开家长、学生和社会代表会议,对订购校服进行宣讲,积极提倡统一着装,但要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校服和统一着装。允许家长与学生按照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和制作。

  三、校服设计和质量要求

  (一)校服整体设计要求

  1、符合我校办学理念,具有学校标识。

  2、符合中学生着装年龄特点与身份,美观、大方、得体,体现学生精神风貌,整体穿着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二)校服质量标准

  1、按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GB/T23328—2009《机织学生服》标准和GB/T22854—2009《针织学生服》标准的技术标准执行。

  2、所用材料不退色、不缩水,不起球、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各项材料和生产制作等指标应符合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执行。

  3、校服面料及成分

  春秋装面料:空气棉;成份:45%棉、55%聚酯纤维。

  夏装:T恤面料:天丝棉;成份:55%棉45%聚酯纤维;裤子面料:轻柔棉;成份:48%棉52%聚酯纤维。

  四、校服订购对象与品种

  1、校服订购对象:新入校学生。

  2、校服订购品种:春秋季运动装两套/生;夏季运动装两套/生;冬季棉装一套/生。

  五、校服订购质量、尺码与监督要求

  1、校服质量:校服订购时要严把质量关,核验投标企业资质,施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不合格企业不得参与竞标。校服到校前进行质量检测,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拒收、不得进校。

  2、校服尺码:校服生产企业负责到校为学生量身定做校服,对特体学生制作特体校服,一律按照中标价格结算。

  3、校服质量监督:家长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校服使用周期,对于达不到使用周期校服,生产企业负责免费更换。

  六、其他要求

  1、在学生订购校服数量基础上,要保证每名学生有校服,对于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积极与生产企业协商,要求企业落实免费为其提供校服的承诺。

  2、校服费用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校服生产企业支付,学校、家长委员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收校服费。

  3、校服订购要本着对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精神,严把质量关,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校服订购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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