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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属、区属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文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教育局负贵指导全市校服有关工作,统筹市直属学校校服管理工作。
各区教育部门负贵对本区校服选用、质量、销售渠道等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及市场上销售的校服进行抽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验情况;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校服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进行查处。
人社部门负贵对技工类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贵对体育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贵对卫生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贵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通报教育、人社、文体、卫健等部门。
教育、人社、文体、卫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直属学校负贵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第六条校服的设计、选用、采购等流程应透明化、民主化。建立以学校、学生、冢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服管理组织,听取各方意见,搭建透明民主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第九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严格执行校服国家标准,并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安全与GB18401质量要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具备安全要求,采购方可选择是否具备反光功能的校服,但反光校服的反GB/T28468-20xx光性能必须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标准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标明,严禁生产和采购不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校服。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冢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校服招标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生产企业在验收阶段应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保障校服质量。
第十三条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各区教育部门、学校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或校服生产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向冢长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冢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及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进行公示,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12345鼓励学校、群众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贵,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十九条统一采购学生床上用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xx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xx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xx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xx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4
1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31—34—6校服采购每年一个时段(即小学年级、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2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以上家长同意);
(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
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3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xxx
4发布采购需求
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5确定供货企业
(1)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30%(1000300数的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人),其中家长和80%;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xx
(3)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4)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5)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6公示采购结果
(1)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5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7签订采购合同
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8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两套(件)留样封存。
9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10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全县中小学校服质量,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职业中专的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服设计应考虑县域内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八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县教育局制订,供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并送xx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校、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xx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反映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要求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教计〔20xx〕69号文件作废。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6
为规范学生着装,保障学生利益和权益,根据《中小学校服国家标准》,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学生订购校服,为使校服订购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服订购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代表。
工作职责:发布招标竞标信息;核验在临城县教育局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货比三家竞标,同价格比质量,同质量比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生产企业;及时公示中标价格,签订购置合同;做好校服售后服务工作。
二、校服订购原则
学校要召开家长、学生和社会代表会议,对订购校服进行宣讲,积极提倡统一着装,但要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校服和统一着装。允许家长与学生按照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和制作。
三、校服设计和质量要求
(一)校服整体设计要求
1、符合我校办学理念,具有学校标识。
2、符合中学生着装年龄特点与身份,美观、大方、得体,体现学生精神风貌,整体穿着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二)校服质量标准
1、按GB18401—20xx《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GB/T23328—20xx《机织学生服》标准和GB/T22854—20xx《针织学生服》标准的技术标准执行。
2、所用材料不退色、不缩水,不起球、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各项材料和生产制作等指标应符合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执行。
3、校服面料及成分
春秋装面料:空气棉;成份:45%棉、55%聚酯纤维。
夏装:T恤面料:天丝棉;成份:55%棉45%聚酯纤维;裤子面料:轻柔棉;成份:48%棉52%聚酯纤维。
四、校服订购对象与品种
1、校服订购对象:新入校学生。
2、校服订购品种:春秋季运动装两套/生;夏季运动装两套/生;冬季棉装一套/生。
五、校服订购质量、尺码与监督要求
1、校服质量:校服订购时要严把质量关,核验投标企业资质,施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不合格企业不得参与竞标。校服到校前进行质量检测,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拒收、不得进校。
2、校服尺码:校服生产企业负责到校为学生量身定做校服,对特体学生制作特体校服,一律按照中标价格结算。
3、校服质量监督:家长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校服使用周期,对于达不到使用周期校服,生产企业负责免费更换。
六、其他要求
1、在学生订购校服数量基础上,要保证每名学生有校服,对于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积极与生产企业协商,要求企业落实免费为其提供校服的`承诺。
2、校服费用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校服生产企业支付,学校、家长委员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收校服费。
3、校服订购要本着对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精神,严把质量关,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校服订购工作顺利完成。
学校校服的管理办法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质监行政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销售的校服质量。
教育、工商、质监行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 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七条 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第八条 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九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条 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xx〕2号)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条 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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