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

时间:2023-05-02 21:40:27 工作思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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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

  退休年龄特别是女性退休年龄是参保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切实关系到自身权利。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依据此规定制定的实施意见等。现将有关退休年龄的政策加以解读,供参保人员参照。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

  一、男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简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退休:

  1.年满60周岁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50周岁的。

  二、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复杂,整体上可以分为50岁、55岁、45岁三类。

  1.符合下列条件的女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1)单位在职女职工。由企业招收录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并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职工。包括曾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申请退休时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符合一定缴费年限要求的女工人。

  (2)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固定工”,也称为“正式工”,是建国后至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产物。“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包括: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改制或用工制度改革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用工性质在其本人的档案中均有明确记录。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3.其他女参保人员55周岁。

  包括用人单位女职工中干部身份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没有“原固定工身份”的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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