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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证据规格
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罪与非罪的规定不甚完善,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导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3、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6、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衣着特征等情况;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 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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