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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实战:掌握劳动争议中的有效证据
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中,以下八类可作为有效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这八类有效证据类型中,贾律师着重讲了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或法庭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其证明力有限,不可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贾律师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员工来单位5年,单位没有给其交社保,原因是该员工以个人交费的形式在家乡进行社保缴纳,并不愿意在北京再重新缴纳社保,期间公司也没有针对这一点采取其他措施。5年后该员工离职时,向HR提出要求公司对其个人所缴纳社保的20%进行补偿,HR将情况如实反映没有得到批准。HR向贾律师咨询该如何解决,贾律师给出的解决意见是,HR应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从对方的陈述中找到对企业有利的事实作为证据并为企业陈述进行佐证。本案例中,该员工在职期间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并未能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导致企业在其在职期间承担其工伤等巨大风险,仅此企业即不应负有对其个人所交社保进行补偿的责任。
其次是书证。书证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因其最接近当事人想法,且易于保存,不易更改,并可进行司法鉴定,证明力非常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中常常被用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考勤签到表等。在此,贾律师提醒各位HR未雨绸缪,在劳动关系管理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尽量形成对企业有利的书证。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原则
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举证?贾律师表示,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和谁管理谁举证三个原则。其中以后两个原则应用最为广泛。如涉及到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合同解除纠纷、扣发未发工资等侵权纠纷时,员工只需提供证明,证明其与企业间具有劳动关系或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即可,而企业则需提供证明,证明其与员工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或其未构成侵权的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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