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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证据很重要
原标题:女工受伤成临时工 法官:门卡可证明劳动关系
一次意外,在一家焊接材料公司工作的郑州市民冯女士右手被机器轧伤。她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批后,却被供职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她是“临时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案在中原区法院宣判,焊接材料公司被判败诉,帮冯女士洗掉临时工身份的是平时的考勤表、工资表、生产报表。
事发
工作时受伤
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50岁的冯女士,事发前在巩义的一家焊接材料公司工作。2011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冯女士在工作时,突然发生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
经过诊断,冯女士“右手严重绞轧伤;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第2-5掌骨开放性骨折、脱位并伴有皮肤撕脱伤及肌肉毁损”。
这次受伤使她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今后的生计,2012年9月20日,她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人社局认为,冯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冯女士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意外
单位说她是“临时工”
冯女士原以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没想到不久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她所在的公司并不认可这是工伤,并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认为,冯女士并非该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事发当日,冯女士是在顶替公司一名叫王兰(化名)的职工上班,这是王兰的个人行为,冯女士的工资也由王兰发放,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对于替人上班一说,冯女士予以否认。她说,因为自己条件一般,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有什么异议,但出了事被认为是“临时工”,自己不能接受。
转折
考勤表、工资表帮她赢官司
为了申请认定工伤,冯女士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考勤表、工资表和生产报表,这些材料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
昨天,中原区法院对此案宣判,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之所以能打赢官司,她搜集的那些证据立了头功。
主审法官高青说,按照2005年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者如能提供类似工作证、门卡、工作服、用人登记表等证据,是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中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瑞花说,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而一旦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诉讼中,除非对方能明确提出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据仲裁结果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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