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制改革若干问题的综述
一、目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有缺陷。(1)就税制总体而言,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66.9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占15.86%。(2)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44.55%,消费税仅占9.43%。(3)就所得税内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社会保障税缺失。1994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14.5%,个人所得税仅占1.41%,社会保障税则至今尚未开征。(4)就财产税内部结构而言,现行财产税课征不适当,同时,遗产税与赠与税缺失。(5)税种设置上内外有别,性质相同的税种并存。(6)税种覆盖面窄,调节范围过小。这种缺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相关税种,但税种征税范围缺损。[1]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税收增长与税负总水平(指全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同)逐年下降的现象并存;(2)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3)各税种特别是主要税种需要进一步完善;(4)征收管理需要大力加强。[2]
第三种观点认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有:(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下降的态势,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2)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导致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没有得到切实的加强。(3)税制结构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4)税收政策一方面未能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优惠未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而是过多地表现为针对特定区域和特定纳税人的优惠。(5)税收法制性不强,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制定也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缺少透明度的规范性。(6)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地方税的改革滞缓,从而影响了分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7)1994年税制有关税种还不够科学规范,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3]
第四种观点认为,新税制经过4年多的实践,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商品税收所占比重过大,而所得税占比重较小,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功能。(2)所得税内部结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且优惠差别过大;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扣除过少,不能全面反映支付能力原则。三是社会保障税尚未出台。(3)商品税收内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增值税税种过大、税负过高。二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课征于生产环节,调节消费的直接能力较弱。(4)地方税种及辅助税种不够健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能力相对不足。[4]
第五种观点认为,当前税收征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粗放,管理观念、方式、方法与形势发展脱节;(2)税收收入计划和任务基层征管部门无法落实。(3)税收政策难以保证落实到位。(4)税收漏管户在量出现;(5)发票管理薄弱;(6)偷税现象依然严重。[5]
第六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收管理从总体上看,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用法律规范税收分配关系重视不够。目前,由于税收立法尚未走上正常轨道,税收法规多以条例草案的形式试行。导致实际的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管理权都集中在国有资产的代表政府手中,政府在财政收入出现缺口时,往往只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强调保证收入,而不是同时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对税务部门工作的考察,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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