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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人咬 园方有无责

时间:2021-10-01 19:43:28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孩子被人咬 园方有无责

  

孩子被人咬 园方有无责

 

——兼谈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

案情

    2001年6月,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进行户外的体育活动,主要内容是玩小皮球。孩子们玩得非常投入,个个都是汗流浃背。老师让他们把长袖、外衣脱了,身上只穿件汗衫或背心。小山与明明在一起各自玩着自己手中的皮球,小山提出要与明明换个球玩,但明明不同意并抱住自己的球。小山见明明不肯给球,就放下自己的球去抢明明的球。由于小山的个头比明明要高,力气也大,三拉二夺小山就抢到了明明的球。球被抢去,明明非常恼怒,从后边追上去,拉住小山的左臂狠狠咬了一口。小山痛得大叫,鲜血从手臂上流了出来。正在为小孩子脱衣服的老师听见了叫声,迅速赶过来,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并立即叫来校医把小孩送往医院。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百元。事后,小山的父母认为,小孩的伤害虽然不太严重,治疗费也不高,但责任全在园方,并要求幼儿园保证以后绝对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幼儿园认为此事责任不在园方,而在两个孩子身上,并且表示不可能保证此类事件绝对不会重现。为此引发纠纷,小山家长诉至法院。

分析

    这是一起在园幼儿伤害同伴引发的纠纷,此事发生在2002年9月1日之前,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尚未颁布。当时法律界人士对幼儿园与幼儿的关系有多种观点,认为幼儿园是幼儿的临时监护人就是其中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最后法院以幼儿园未能完全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两个孩子不遵守幼儿园的纪律,未按教师的要求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即将幼儿园与在园内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之间看成是一种临时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笔者认为,幼儿园不应承担这种“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父母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或幼儿园学习,并未发生法定监护责任的临时性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该条可以看出,监护责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但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父母一旦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或幼儿园,就自然地将自己的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或幼儿园。因为权利的转移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对学生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有人会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但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因此,父母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或幼儿园学习,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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