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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时间:2021-10-01 13:26:2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五、修宪方式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由于联邦和州双方的权力分配由宪法加以规定,修改宪法的权力意味着可对双方的权力分配加以更改的法律能力,因此,体现在修宪方式之中的修改宪法的权力对于联邦体制是举足轻重的。[73]

  十二国的修宪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联邦和州双方参与修宪的过程;二是在双方参与之外,再经过全民表决;三是宪法中涉及联邦与州关系的内容由双方参与,其它的内容采用其他方式;四是仅由中央议会通过,再经全民表决或召开制宪会议;五是仅由中央议会通过。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以两院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可以提出对宪法的修正案,根据三分之二州立法机关的请求,也可以召开制宪会议以提出修正案。以上述两种方式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在经过全国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关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采用何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决定。

  瑞士和澳大利亚的修宪采用第二种方式。瑞士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议会两院通过修正案,提交全民复决。[74]经参加表决的大多数瑞士公民同意和联邦的大多数州同意后,修正案生效。澳大利亚宪法也规定,宪法修正案经议会两院绝对多数通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一院通过-并在此后的两个月至六个月内,获得多数州选民的多数同意且全体投票选民的多数同意,修正案为通过。但如某修正案涉及某个特定州权利的减损,则该修正案还需获得该州过半数的选民同意。[75]

  加拿大、俄罗斯、委内瑞拉和印度的修宪采用第三种方式。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规定了若干种不同的修宪程序。[76]宪法涉及联邦与省关系的修正需要中央议会两院和三分之二以上省议会的决议,且这些省的人口至少占到加拿大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减损省权的修正需要参、众两院的议员和各省议会的议员各以过半数同意。其他内容的修正或需要中央议会两院和各省的一致同意,或需要联邦与当事省的同意,或联邦与各省可以单方面通过。俄罗斯宪法第一、二、九章的修改需在联邦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召开制宪会议拟定草案。新宪法草案获得制宪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或全民投票中的多数同意始为通过。对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则需分别获得联邦委员会四分之三多数和国家杜马三分之二多数,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的联邦各主体的立法机关的通过。[77]委内瑞拉的修宪区分为宪法补充和普遍修改。宪法的普遍修改从启动程序到通过修宪案极为繁复,但简而言之,修宪案需要议会两院通过后再获得全国投票中的多数;宪法补充则需要议会两院的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州议会的通过。[78]印度的修宪原则上是中央议会的职权,中央议会两院以多数通过即可以修改宪法。但在修宪涉及宪法所规定的联邦与各邦的职权分配时,修宪的成功还需经过半数以上邦议会的同意。

  在俄罗斯宪法第一、二、九章的修改和委内瑞拉宪法的普遍修改中,州有一定的参与机会。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各主体的立法机关可以提出修宪建议。委内瑞拉宪法中绝对多数州立法议会的决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但修正案的成立还需要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印度的邦则在不涉及联邦与邦职权的所有事务上都没有参与参与的机会。

  奥地利和阿根廷的修宪采用第四种方式。奥地利的修宪由中央议会任一院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修宪案,在获得中央议会通过和全民表决的绝对多数通过后,修宪案生效。阿根廷则在国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修宪后,召开制宪会议拟定修宪案。

  德国、巴西和马来西亚的宪法修改只需中央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但由于德国参议院实行的是“议院原则”,参议院的成员是州政府的代表,由州政府任命和罢免,执行州政府的指令集团投票,[79]因此州在修宪的过程中仍具有表决权。但巴西和马来西亚的参议院不实行“议院原则”,意味着中央政府可以以单方面的行动修改宪法。[80]

  分析与观察结论

  以上对十二个联邦制国家的立法权分配、行政权分配、司法体制、第三层级政府的地位和修宪方式几个侧面进行了比较,即对联邦制的国家权力要素在两级政府之间的分配以及更改这一分配的法定方式作了一个初步的考察。以下笔者试图在这一初步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提出对联邦制的若干观察结论。

  一、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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