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

时间:2023-09-28 09:24:40 晓怡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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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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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

  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 1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及要素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中必须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原则,最终达到实现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正义。坚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正义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以司法活动为载体,最为核心的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因此,本文着重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出发,找出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因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二)司法公正的要素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构成司法公正的两大基本元素。

  程序公正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审判程序必须符合公开、科学、合法这三个基本要素。只有同时满足公开、科学、合法这三个基本要求,诉讼程序才称的上是公正的程序。二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的平等。必须在制度上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地位实现平等。三是独立、廉洁、效率。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才能当事人真正和人民看到个案正义,体会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严格的适用实体法,裁判结果达到形式正义。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做到与法有据。二是客观正确地认定证据,努力还原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时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努力发现事实真相。三是裁判结果能够适当平衡各方权益。审判案件时还必须努力寻求个人权益与社会权益、集体权益与国家权益的平衡,寻求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司法公正并不仅仅是法的司法追求,更是一种判断“良法之治”与“恶法之治”的价值标杆。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认定的依据更因历史的传承、文化的交流、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法学学术流派的多元化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多种标准。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探讨占据了主流。

  (一)社会标准

  社会标准指的是司法公正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符合法外秩序规则的价值判断标准,以社会的公正标准评价衡量司法公正。而这一切规则的践行是由社会公众来实现的,所以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最终落实在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是否合乎公正的判断上。这一标准侧重于从道德伦理、法外秩序以及公众自身的是非善恶观、公众理性评判的自觉等的层面上来评判司法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不确定性,由于个体对具体个案的把握深入程度和分析问题侧重面不同,就会出现对此事公平与否的不同评判;

  (2)道德性,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治历史久远的国度里,人们对公正的认定大都是从道德角度出发所以该标准就呈现了一定的道德性;

  (3)主观性,个体的价值取向当然的具有主观色彩。

  (二)法律标准

  评价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与实体法律规定为评判标准的。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有如下特点:

  (1)确定性,法律的明确、具体,相对稳定就决定这一标准的确定性;

  (2)技术性,这是法律规定本身技术性的反应;

  (3)客观性,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客观性体现了这一标准的该特点。

  (三)司法公正的唯一评价标准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法律标准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理由:

  (1)法律标准更具有确定性,更能体现看得见的公平。

  (2)法律标准克服了社会标准则主观性。

  (3)法律标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脱离主观性更能体现科学性。从理论上看社会标准的主观性、道德性强,对于一个案件,一个人有一个看法,很难形成比较系统、一致的看法,难以成为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加之法律本身是民意的最高体现,以此作为判断司法活动是否实现公正既体现民意又具有科学性。综上所述,司法公正应当以法律标准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三、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因素

  (一)司法制度的缺失

  首先,司法独立没有完全实现。目前司法机关所有开支都仰仗地方财政的支持,经济上无法独立。此外,人员的调動、编制均由地方政府决定。审判委员会始终在案件审理中充当重要角色。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讨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法律事实随着律师素质的提高都能比较全面的呈现在法官面前,在适用法律上提出的意见法官往往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就已经做出判断了。这就实际上架空了其作用。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监督的被动性以及社会监督途径的效力有效性。检察院可以发表监督意见,但是来源多限于当事人的反应,并不会主动审查案件是否会存在问题。所以监督的重任自然只能靠当事人自己。虽然可以向法院复议和要求检察监督但是与法官的专业判断相比,当事人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被采纳。

  (三)司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活动的质量。目前,在我国司法系统内部还有大部分的法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一些法官的思想出现偏差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一是唯法是从的思想。把法律视为金科玉律,机械地适用法律,。二是轻程序的思想。三是缺乏法律信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司法制度

  必须强调司法权力的独立。这就要求实现司法机关经济上的独立,法院有独立的司法财政体系,由中央财政拨款。法官的人事聘用也可以由法院内部根据本院对人才需求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杜绝人民陪审员的形式化,在实事认定上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自法院调节阶段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只能是从人民陪审员名单里选择出来的,而不是由其他工作人员代替。

  (二)落实司法监督制度

  司法公正的'实现,也需要良好的监督机制作为土壤。首先必须清楚认识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作用,正确的发挥其监督职能。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不应该是个案监督,而是总体监督。必须明确政党的领导绝不是具体指导个案,而是总原则和精神上的领导。

  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把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落到实处,对于案件都必须做到“有案必立”、“实质审查”及时处理。需要扩大监督途径,利用好网络这一平台发现线索,进行监督。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和舆论干预司法的界限。个案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是作为个案正义的实现者必须秉持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案,必要时顶住舆论压力,用真才实学和法律正义实现个案公正。

  (三)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必须作出以下方面的改进:

  形成法官的培训机制和晋升机制。定期培训和交流学习对提升法官的素质大有益处。全国的法官素质总体来说参差不齐。实现偏远地区的法官到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学习,而北京、上海等地的法官能够定期去国外考察进修,必然能够提高全国法院法官的素质。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逐步的实现。

  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法官还必须逐步的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严格遵循程序法的基本要求。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人民法院出社,2003.80-93.

  [2]邓林.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重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5):33.

  [3]黄长木.论评价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与法律标准[D].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8):41.

  [4]周帼.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共生[J].求索,2011(9):4.

  [5]黄丽.论司法公正[J].西北大学学报,2011(1):6.

  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 2

  摘 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 公正; 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1999( 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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