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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10-01 14:41:1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论文提要」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  法官助理  制度  构建

    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

    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审判委员会、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具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权。

    独任庭和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独任庭是指一名法官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一审一书”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指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三审一书”的审判组织……不难看出,在独任庭和合议庭这两种具体审判模式下,不管是“一审一书”,还是“三审一书”,都维持了一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式。在这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式中,法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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