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国家法律与社会法律

时间:2023-05-01 03:27:1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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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家法律与社会法律

  [摘要]把关系本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与国家,分割和对立起来的理论和观点是错误的。而把法律分为社会法律和国家法律“二元”对立更是错上加错。把国家权力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一种混乱的思想表现,根本不能成立。国家法律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民众,应服务于民众,始终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这是法制的自我完备机制,而社会矛盾体的斗争则是其存在的原动力。

也谈国家法律与社会法律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国家法律,社会法律,有感与商榷

  《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一文,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一篇大作,发表在《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上。为了行文之方便,以下简称“周文”。读过该文后,对本人的感受颇多,文章中的思想和观点是对本人有一些法意上的启发和思索,但其中主要立论和思想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因而有必要提出来同周教授进行商榷。一、国家与社会是互动关系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三个基本问题。周文认为,用“社会与国家两分的方法来分析东西方法律文化就会发现,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都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相关联,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式样。”①不难看出,这是把本来包括三个基本问题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予以简单化。用社会与国家的“两分方法”,“一刀切”地把东西方法律文化分为两个式样:“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②

  在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采用“两分”方法,是用国家与社会的区别点概全了这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只看到它们之间作为两个概念的区别,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和相一致性。从理论上讲,人从动物分离出来那时起就有了社会,就有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分。社会是人们相互关系的总和体。没有人类的出现,就没有人类社会。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③无论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思想家对国家产生的原由、理论是如何的不同,但总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两种不同的客观现象。没有人认为,国家就等于社会,或是社会就等于国家。虽然国家从领土及居民意义上讲是有个地域意义,它同这个地域里的社会范围是相重叠的,但是也没有人会认为政治国家与社会是不分的。周文作出“我国传统是国家与社会是不分”的判断是不完全与历史相符合的。夏王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它是在父权家长制家庭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邦之内的全部田地都为邦君(由原来的部落首领转化的)所有,其下的各级贵族之“家”又各自分有邑聚或一部分田地,他们以役使奴隶耕作为主,这就构成了奴隶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众多邦国之上,建立了统治全社会的夏王朝。夏朝这种王室有“天下”,诸候有“国”,大夫有“家”的社会格局,说明国家和社会在那时也是有别的。“王室”、“诸侯”和“家”既是夏朝的阶级结构,也是其国家制度。而这里讲的“天下”、“诸候国”和“家”则是夏朝的社会结构。《夏书》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④这说明了“元后”(夏王)与“众”(社会广大群众)的关系,由此形成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观念。当然,那时对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分得十分清楚的。周公旦为了统一国家,扩大统治的社会范围,实行的分封建国制,既是一个国家、民族统一问题,又是统一当时四分五裂社会的问题。正如柳宗元的《封建论》说:“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设五等,邦群后,布履星罗,四周于天下,轮运而辐集,合为朝觐会同,离为守臣捍城。”⑤柳宗元在这里所说的是周朝分封制早期的情况。他认为分封制的早期是起了推动中华民族统一事业的作用。

  相反,周文认为“从古希腊开始,社会与国家就是两分,社会早于国家而存在,在国家产生以后,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⑥认为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是社会与国家相分开,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是与希腊当时的城邦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公元前12世纪开始,在希腊这个多岛的地域先后建立起二百多城邦,其中雅典城邦最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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