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职能之分化: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审判职能无疑举足轻重。然而,这一职能是否、如何且缘何分化而成,却还是一个尚未充分研讨的问题,就此,笔者拟以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为标准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分化:社会学与政治学角度的背景考察
所谓分化,是指特定社会内部具有社会意义的各种活动、功能、权力是否分离,并由不同的角色所行使。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重要不同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社会学意义上的传统社会内部分化程度较低,不存在众多个人或组织角色,且为数不多的角色之间并无功能的多样分化,功能行使单一化、专门化是普遍情形。弗兰克?萨顿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其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 相反,现代社会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行使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其中,家庭或其它具有扩散作用的初级群体被有意识组织起来,为大量具备专门功能的次级“协会”所取代或补充,所以,正如斯梅尔塞所言,现代社会就是原来固定的裙带关系的等级系统因地理和社会的流动趋向而改变,出现大量功能专门化、自主性强单位的社会。 社会发展过程如同著名社会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塔尔科特?帕森斯所言,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
政治学家眼中的现代化图景有所不同。他们主要是从政治结构的分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来解释现代化。美国学者阿尔蒙德曾经提出政治现代化的三项标准:结构的分化、系统的自主性和文化的世俗化 .同样,鲁斯托和华尔在研究日本与土耳其的政治现代化问题时也提出了更加深入与全面的现代化政体标准,其中政府机构的高度分殊化和功能特定化是现代型政体的首要标准。当然,在政治现代化研究方面颇具权威的亨廷顿教授不能不提,他为政治现代化确立了三条极为分明的标准—权力的理性化、政治功能的分化、政治参与的广泛化。由此可见,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重要差异在于政治角色与政治功能的分化程度。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缺乏分化,政治角色比较单一,政治功能没有多大分化且由单一主体(角色)一体行使。正如亨廷顿所发现的,在欧洲中世纪和都铎时代,政府职能没有高度分化,一个机构常常行使各种职能,而一项职能又常常由几个机构承担。诸如都铎时代的英国政府便是一个融合各种权力、职能的政府。 与此相反,现代社会则是政治体系高度分化,政治角色众多,政治功能多样化且同一角色专门行使独特功能甚至多种功能的社会。阿尔蒙德发现,现代政治体系一般都有利益集团、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府官员和法院六种政治结构。
毋庸置疑,社会学家与政治学家释读的现代化图景颇有差异,但其一致之处也非常突出:结构的分化与功能的专门化。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方面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而传统社会中则缺乏结构的分化或分化相当有限,传统国家也不具备高度分殊化的政治结构,功能呈弥散状,权力行使主体单一,或者主体虽多样化,但其功能并未分化,主体之间权力仅有大小之分,而无性质不同。
以结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程度为标尺来区分社会与国家的作法和理论范式同样可以用于阐释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因为任何法院制度都是特定社会政治制度之有机组成部分,其功能的分化与角色的形成不可能不受制于一定的宏观背景,或者说本身就是政治结构分化的一个方面。审判职能是否分化以及行使这种职能的角色是否分离,同样构成传统型法院制度与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分界点。
二、制度理念与型构样式:分化状况之比较
具体而言,两种类型法院制度之差异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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