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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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