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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21-10-01 14:54:5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审判实践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因此,不断地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之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有三大功能,一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二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三是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遇有法定事由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我国多年的审判实践,参照国外立法例,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统一从权利被侵害的当年的七月一日或次年的一月一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如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都是法定期间,都具有强制性效力,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从民事权利或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能够行使请求法院保护的请求权时起计算。

  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别的几个常见问题。

  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有效合同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开始计算权利人的诉讼时效。但无效合同因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致权利人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合同当事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也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无效合同按第三种观点计算诉讼时效较为合理。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虽然法律对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这些规定,但客观上合同当事人仍误以为合同有效,只有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虽然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违法而无效,从而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对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来说,其合法权利将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提请仲裁或审判确认合同无效之前,该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一个不确定之日,这会出现无效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地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第四种观点其实是十分荒谬的,它不仅出现了无效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地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而且还出现了逻辑上的矛盾。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果把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开始,就会陷入诉讼时效在开始的同时又中断的怪圈,何况起诉时再计算诉讼时效,实际已无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意义。而就第三种观点而言,虽然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对合同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但以该时间点来判别债权人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合同双方来说,都较为合理与公平。

  2、即时清结的交易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交易在诉讼时效上区别。即时清结的交易因是即时清结,本身就无须再约定履行期限,否则,就不是即时清结的交易。即时清结的交易在合同成立时,亦即开始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就应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因此,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都是口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权利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口头合同因无其它证据证明合同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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