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浅见

时间:2023-05-01 04:24: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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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浅见

  近几年,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国家有关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对司法不公的现象进行治理,但从现时的情况来看,治理的成效难以令人满意。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只要我们深入观察,追根溯源,就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是源于制度上的缺陷。也就是说,造成司法不公屡禁不止的最关键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起能够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笔者拟就现代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其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现代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和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

  国家司法体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对国家司法权力和职能的一种授予和配置,而司法权作为一种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权力,则在于其必须具有中立性、正当性和终极性。因此,确立司法体制,就必须满足司法权的这一特质,只有确立了这样一种体制,才有可能保证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和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都是按照司法权的这一特质来构建其司法体制的,它们的司法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按照这一特质构建的司法体制是完全适合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的,是行之有效的。而深入分析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其实不难发现,它与其本应具有的中立性、正当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是有相当差距的。首先,从外部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的是“块块领导”,司法隶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法官的资格、待遇、职级、奖励、晋升等均适用国家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上操纵在地方长官的手中;在经费管理体制上,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经费包干,财政基本上依赖地方,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其次,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主审法官不具有职业上的独立人格,审判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终结几乎都听命于庭领导和院领导的行政命令,判决书实际上成了一个行政决定。同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属于典型行政手段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规则在司法程序中被滥用。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制约

  司法体制的缺陷,导致了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始终有一种不良状态与其相伴始终,最终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地方化,破坏法制统一。前已述及,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的人、财、物也由地方提供,这就决定了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司法工具,成了地方的法院。因此,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进行干预,甚至直接下达命令。而法院也不得不屈从于地方的权势,作出有利于地方的裁决。另一方面,法院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法官为了个人职位的升迁,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会出现主动请缨,为地方党政机关或地方中心工作保驾护航,充当地方利益保护神的情况,从而完全背离了审判机关本应坚持的中立性原则。凡此种种,必然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割据,从而衍生地方保护主义,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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