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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切问题的实质和基础,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因此,认真研究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地揭示其内在规律,对我国的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本文拟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即国家或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作一探讨。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
1.利益转化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类似于代数中公因式的提取,因而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而来的。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起初,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随后,则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最后,才是以政治关系为基础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2]
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这类似于代数中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因此,公共利益最终仍将转化或还原为个人利益。这种分配在人类历史上也经历了公正、不公正再到公正的发展过程。
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转化的一个周期。通过一周期的利益转化,实现或达到了社会公正,即社会成员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会的贫富悬殊得以缩小。我们假设:A、B、C、D和E分别代表各社会成员,他们的个人利益总量分别为500、400、300、200和100.如果从利益总量为200以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中提取100个单位量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则A、B、C、D和E的个人利益量分别还剩有400、300、200、200和100,而公共利益的总量则为300.如果将这300个单位量的利益平均地分配给上述社会成员,则A、B、C、D和E的利益量分别为460、360、260、260和160.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穷人,而且也有利于富人,因为在穷人得到物质利益的同时,富人却得到了安定、和平的社会发展环境。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这种互相转化,达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一致。
2.社会公正与分配公正。如果利益转化规则和机制不合理的话,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反而会加剧贫富悬殊,或者说只能达到个别社会成员所希望的“社会公正”。如果从个人利益总量为200以上的各社会成员中提取100个单位量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然后按各社会成员在全社会利益总量中所分别占有的比例即33%、27%、20%、14%和6%对公共利益进行分配,则A、B、C、D和E的个人利益量分别为511、387、260、242和118.这样,A的利益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一个单位量的利益;D和E的利益也增加了,而B和C的利益减少了。如果从A、B、C、D和E的个人利益总量中各提取50个单位量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然后按他们在全社会利益总量中分别所占有的比例对公共利益进行分配,则A、B、C、D和E的个人利益量分别为532.5、417.5、300、185和65.这样,在社会成员中,富的就越富,穷的就越穷了。如果从A、B、C、D和E的个人利益总量中各提取50个单位量的利益,被A独占的话,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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