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探析论文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之后,不少刑法学者都把主要精力转向理解刑法、解释刑法,也就是说,从刑事立法学转向了刑法教义学。这种转变不过是刑法发展的必然情况,但同时也代表着我国的刑法工作将会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刑法教义学并非完全是理论上的东西,而是会结合大量的案件审理来进行研究,一方面减少刑法中的漏洞,另一方面实现刑法教义学的完善和进步。在此,本文主要对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刑法教义学的立场
从某种程度来讲,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感悟。刑法的设立目标在于,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规范,且这种规范是被大众所认可的、接受的,能够创造出价值的。对于社会来讲,刑法教义学是一个全新的刑法领域,它的出现,为复杂案件的判定和社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基础,以此来进行刑法案件判定,将会获得更多的支持与肯定。在此,本文对刑法教义学的立场进行论述。
(一)传统
刑法教义学并不是纯理论上的研究,它高于刑法体系却又源于刑法体系。从社会的角度来分析,现阶段的案件审理,都是将刑法作为基础来进行审理的,虽然各种判定没有得到太多的反对意见,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件完全得到了百姓的支持。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打消百姓心理上的不支持以及各种疑问,同时为今后的刑法健全提供较多的基础。传统意义上的刑法教义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法教义学能够为刑法体系的健全和各项条文的落实,提供较多的帮助。强制性的执行法律虽然是必然的情况,但强制性如果表现得过多,就会引起很多的反对声音,这对我国刑法立法以及执法都是非常不利的。通过研究刑法教义学,可以在主观上实现各种思想的有效应对,减少反对的声音,甚至是促进当事人去遵守法律。第二,刑法教义学的出现和研究,可以实现刑法的更加人性化。面对复杂案件的持续增多,刑法教义学可以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一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想法和行为表现,另一方面制定出更有效的刑法措施和款项,这样在落实和执法过程中,也可以减少与人民大众的冲突,实现刑法的更大发展,从侧面提高了刑法立法效益,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更多的积极贡献。
(二)转向
刑法教义学的下一步任务是:从纯法学技术的角度,依靠刑事立法,给犯罪和刑法下一个定义,把刑法的具体规定,乃至刑法的每一个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发展成完善的体系。由此可见,刑法教义学在立场上还是比较坚定的,并且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虽然比较晚,但是古代的各种案件审理,都为刑法教义学提供了较多的资料基础。从宋朝开始,刑法方面的研究就不断深入,明朝的法律虽然比较很辣,但相对健全。进入现代后,我国在刑法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体系的健全还是落实手段的深刻,都获得了社会上的较大支持。刑法教义学的转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在刑法细节方面的转变。有些条文和款项在执行过程中,虽然遇到了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被落实。通过将这些条文和款项进行健全,使其成为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执行体系,对我国今后的刑法立法效益和各项法律工作的进步,都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除此之外,刑法教义学的转变,意味着会跳出固有的思考模式和思考范围,其必然要贴近民生进行调查和分析,促使刑法教义学在日后的研究中,不再是“高高在上,触不可及”,而是一种能够与大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内涵,能够在客观上推动我国的法律建设。
(三)趋势
刑法教义学虽然是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但其立场始终不变。就刑法本身来讲,其基础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规范、惩处措施都会得到不断的健全与发展,无论是在现在还是在将来,都会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此来适应更多的情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根据多方面的信息总结和目前的刑法表现,刑法教义学的趋势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法教义学必须获得更高的开放性。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的.核心部分,决定了刑法的发展方向。通过增强刑法教义学的开放性,能够融入更多问题的讨论与分析,对刑法体系的健全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第二,刑法教义学在发展趋势上,还会借鉴更多的法律内容及内涵。美国是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其号称是“律师建立的国家”。在美国,从随处乱丢东西到抢劫他人财物,任何一个举动和言语,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且各个州的法律存在差异。刑法教义学在立场方面,主要是遵循的从客观实际出发。美国在这一点上做的比较不错,由于各个州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不同,社会发展程度也不同,那么在刑法上的设定也应该有所差异,以此来满足当地对刑法的需求。我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在研究过程中,开始大量的借鉴美国法律,尤其是在一些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方面,开始涉足相应的条款设立和执行,以此来实现刑法对居民的更大范围的保护。
(四)选择
刑法的适用总是需要解释,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明确刑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就无法适用刑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制定之后总是会出现新的情况,由于刑法稳定的性质,也由于刑法制定程序的严格,不能及时针对新情况来修改刑法,从而需要重新解释已经制定的刑法,使其适用于新情况的处理。就刑法教义学本身来讲,其实际意义与刑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能够为刑法的持续健全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是直接宣布条款,直接就可以落实。而是要给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解释内容包括:为什么要执行该条款项,有何凭据,执行后的效果等等,这些都是社会比较关注的方面。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非常稳定的,其选择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刑法,不至于在将来的工作中,遇到不同声音时无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项体制的健全,刑法教义学也要得到健全的研究,不能总是局限在固有的边边框框内,这对国家经济的进步并没有太大的积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其发展方向和研究手段会得到一定的进步,固有的研究内涵虽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新加入的东西对刑法教义学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日后应在这一点上特别注意。
二、刑法教义学的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任务是以理性的可论证的方式,探求开放性刑法问题的规范解答模式。它的存在,是刑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刑法教义学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就研究本身来讲,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立场在得到确立后,应制定好配套的研究方法,不能想到哪里就研究到哪里。具体的研究方法应是共同制定的,不以个人的意志转变,要符合刑法实行中的各项工作,以此来促进刑法教义学与刑法之间的良性循环。在此,本文主要对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进行论述。
(一)基于先见的理解
刑法教义学在长期的研究中,获得了立场上的肯定与支持。在方法的研究中,首先应该将“先见的理解”作为基础,以此来进行拓展,从而不断的完善刑法教义学的各种研究方法。刑法教义学中,先见的理解,主要是包括两个层次的理解活动。第一,刑法教义学对先见的理解,主要是个人性质的先见理解。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过程中,所有的研究工作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学者身上,他们依靠专业的能力和客观的事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也就是说,法学者个人会对刑法规范应有的含义进行理解和分析,他们会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工作经验出发,为刑法教义学赋予较多的含义与内容。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刑法教义学的学者,都是通过自己的观点和各种遇到的事件来定义刑法的含义和内容,同时会附加一定的个人意见,这是必然的情况。第二,刑法教义学先见的理解,会从历史的角度来进行理解,这要比第一层更加客观,得到的结果也更加令人信服。从第二层次来看,刑法教义学在先见的理解方面,主要是趋向于群体对刑法规范应有含义的期待,这集中表现为在,它是在已经存在的学说和各种判例中,呈现出来的历史形成的关于刑法规范含义的共同看法。
(二)实践理性的衡量
“实践理性”是说“它作为纯粹的理性而现实地是实践的”。实践理性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如何行为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行动,如果它,或者按照其准则每一个人的任性的自由,都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就是正当的。实践理性的衡量,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目前的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实践理性的衡量,能够减少各种主观情感的渗入,促使刑法在执行和健全过程中,实现“法不容情”的效果,为各种社会案件的判定提供更多的依据。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实践理性的衡量,是对人类主观意愿的一种规范,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一句道歉就能弥补的,必须通过相应的刑法进行惩罚,为当事人提供些许的弥补。相对的,实践理性的衡量,也会结合客观实际,避免造成误判、错判的情况出现,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为此,刑法教义学在日后的研究中,还是应该在先见的理解和实践理性的衡量上,进行双重努力,获得更多的研究成果。总结:本文对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进行分析,就现有的工作来看,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比较稳定,研究方法也比较健全,总体上的工作趋向于良性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较高,社会上的思想内容也比较丰富,刑法的很多工作都遇到了较大的阻碍,此时需要刑法教义学的参与,以此来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并且实现刑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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