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6 08:55:36 晓怡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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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审计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职权

  审计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组是针对某一审计项目组成的临时性审计工作机构,负责某一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组组长是审计工作组的业务负责人,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或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审计工作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详尽的审计报告;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提请公司领导做出制止决定;

  5、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工作状况,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6、组织做好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具体实施对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3、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

  4、具体负责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审计人员的权力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展开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计制度、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严谨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审计对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开发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企业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七)其他认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全面预算;

  (四)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五)公司内部材料价格信息资料库等;

  (六)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及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及概算调整文件;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工程设计、竣工图纸、设计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记录、地质勘探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其它有关签证;全套施工结算书;工程验收会计纪要和验收证书;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取费证书;

  (七)自建设之日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与工程财务核算有关的资料;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垫付材料款清单;项目部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审计类型、方式

  公司审计类型包括:

  (一)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开发项目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四)其他专项审计

  1、任期审计。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协助提供生活条件。

  第五章 审计内容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

  (二)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四)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层审核同意后做出审计结论。

  (五)下达审计决定。

  (六)复审。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如果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

  (七)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过程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出示由总经理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应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提出制止意见。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原始资料。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之遵纪守法、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经济效益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订、解释、修订。

  本制度下发后执行。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4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人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审计,是指人防办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人防办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县、区人防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人防办审计机构设在财务科,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人防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遇有较大任务时,可临时组织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经济活动内容,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内容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

  (3)是否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4)现金、固定资产是否盘点核对,往来帐款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

  (5)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

  (6)有无严重违返财经纪律,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小金库,帐外帐等情况。

  六、审计时间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

  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随时抽查审计。

  七、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办党组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做好审前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无异议,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向办党组汇报。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著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八条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

  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条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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