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值班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02 13:24: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法院值班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院值班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值班管理制度

  法院值班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规范值班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值班工作由院安全保卫领导组统一管理,司法警—察大队具体负责,办公室协管。

  第三条、全院值班分为警务值班、夜间值班、双休日值班、节假日值班,每种值班均应各负其责。

  第四条、警务值班

  (一)值班时间:上班前10分钟起至下班时间止。

  (二)值班地点:警务值班室。

  (三)警务值班职责:

  1、负责上班时间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做好处置值班期间机关安全的一切事宜。

  2、临时接待来本院与院领导和各部门联系工作的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及其他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并及时与院领导和各部门联系。

  3、负责临时接待案件当事人,并与该案件承办法官或负责该案的部门领导联系,由承办该案的法官或部门领导到接待室接待。对上访人员应告知其直接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

  4、负责临时接待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及时与有关案件的业务部门联系,由有关部门派人到接待室接待。

  5、警务值班由司法警—察担任,实行一日轮值制度,在值的值班人员不承担值庭、送达、协助执行等工作。确需调用,须经分管司法警—察大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经大队领导安排接替人员后,方可离岗。

  6、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认真做好来人来访登记、接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7、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间值班。

  (一)值班时间:按值班顺序表排定的日期,每晚6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30分。

  (二)值班地点:法院值班室。

  (三)值班人员:全院干警。

  第六条、双休日值班。

  (一)值班时间:根据值班顺序表排定的日期,按平时正常上班时间值班。

  (二)值班地点:院值班室。

  (三)值班人员:全院干警。

  第七条、值班干警职责。

  (一)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处置好值班期间出现的紧急事宜,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二)负责上情下达,值班电话24小时接听,并做好记录、传达;上班时间值班电话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听,下班时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听。

  (三)负责维护办公秩序,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发现当事人等影响办公秩序,应及时制止,劝阻不听时,立即报告值周领导。

  第八条、值周领导职责:

  (一)负责维护全院办公秩序,根据值班人员的报告,视情况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影响办公秩序行为;

  (二)负责对全院干警遵守规章制度情况抽查,其中每周对出勤、庭审规范、夜间值班情况抽查应不少于3次;

  (三)负责处理值班人员报告的事宜;

  (四)负责每周周评(星期五上午将值周情况向院长汇报)。

  (五)值周领导发现当事人等严重影响办公秩序,扰乱法庭秩序,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的,可以直接依法决定,全院干警应当积极服从值周领导的决定。

  (六)值班人员对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值周领导在接到报告后没有尽到职责,致使办公秩序受到影响的,值周领导与值班人员应视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院党组。

  法院值班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我我院机关安全管理,确保审判、办公秩序井然,结核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值班法警应尽以下职责:

  一、办理诉讼当事人、旁听群众、来访人员的身份查验和登记手续,负责做好对来方人员的安检工作。

  二、对待由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效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审判区。

  三、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

  四、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应当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域。

  五、值班法警应当做到及时上岗,严禁空岗、漏岗、替岗,对于未经请假的干警出现上述问题,经查实后扣发目标管理奖并通报批评。

  六、值班法警要严格执行安检登记制度,对于来访人员应当查出违禁物品而未能查出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值班干警、法警队长负责,按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处理。

  七、法警值班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由法警队长安排好替岗工作。

  八、非值班法警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作为机动警力,应对突发事件,保证法院安全。

  九、院里对法警值班进行不定期查岗,由主管院长、法警队长、政工科、纪检进行查岗,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于通报超过3次以上的,仍没有改观,情节严重的,交院党组处理。

  十、本制度自2021年7月20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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