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

时间:2024-06-01 11:27:3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集合)项目管理办法15篇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20号)20xx/12/27下午4:09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10《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农计发〔20xx〕12号)《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xx〕34号)和《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财农〔20xx〕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方面的乡村发展项目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扶持粮食生产及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普惠类、任务类补助补偿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按照主体申报、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主要环节

  第四条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县域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第五条支持环节(一)基础设施建设类:农业产业基地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作业道、蓄水池、污水池、农田水利、喷滴灌设施、农业设施大棚,生产用房、养殖畜禽舍及规范化屠宰场(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美丽牧场、美丽蜂场、水产养殖、休闲渔业等基础设施;菌茶果蔬药等加工厂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农产品产地交易场所、农旅融合、农家乐民宿等基础设施及游步道;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设施等。(二)设备设施提升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建设、各类农业生产机械,各类数字农业推广应用建设,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养殖污水处理设备,20xx/12/27下午4:09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10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物流等设备购置及其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三)市场营销类: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购物网点建设,“互联网”网上销售平合建设,品牌体系建设等。(四)技术推广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研究试验示范,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和示范等。(五)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产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储备和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根据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库建设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年度乡村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项目储备。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各业务科室应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建设内容是否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乡村产业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农业科备案,形成项目储备库,同时录入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于难以审核或有特殊原因的项目还应提交班子会讨论后确定是否进入储备库。

  第八条项目评审。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县财政局、相关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可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九条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取项目,拟定资金补助计划并提交班

  第十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项目申报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实施方案(附简表)、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前置审批材料等附件;(二)项目申报、财务资料,自筹资金的真实性和建设期限承诺函;(三)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提供项目公开招投标、班子会记录等内容;(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经立项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项目的督促,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具体项目的指导。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如确需调整,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并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如有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其他未按规定期限20xx/12/27下午4:09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6/10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项目单位1—3年项目立项安排。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项目专项审计(结算审价)报告、实施前后照片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二)项目竣工验收表;(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四)项目下达计划文件;(五)项目专项审计(结算审价)报告;(六)项目涉及工程招投标、采购合同,以及发票等凭证;(七)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八)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收到验收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社会中介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相关专家等一同参与。验收结果报乡村产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应按照《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送乡村20xx/12/27下午4:09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7/10产业发展中心备案,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列入项目实施单位诚信和追溯制档案,作为下年度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应用。对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和审核要求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松农发〔20xx〕31号)和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类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支付程序,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情形外;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有效票据,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村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同时应当接受派驻纪检组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按规定对资金进行全面、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对违反乡村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xx/12/27下午4:09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8/10对由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多村产业项目申报资格:(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乡村产业扶持资金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乡村产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拨款:(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三)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实施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信用监管中,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安排。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项目扶持:存在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的;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推诿、拒绝等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连续3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未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及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近三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有其他不得给予项目扶持情形的。

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3

  1.目的

  明确前期介入的内容和要求,使前期介入有效、顺利开展。

  2.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对新项目的前期介入工作。

  3.职责

  3.1工程环境部经理负责成立前期介入小组,指导开展前期介入工作。

  3.2专业工程师具体组织执行。

  3.3介入小组成员具体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

  3.4工程环境部经理将合理化建议汇总提交地产相关部门。

  4.程序

  4.1规划设计阶段:

  4.1.1根据地产公司开发计划及进度,根据《前期介入与物业接管控制程序》的要求,由工程环境部经理组织成立前期介入小组,并编制“前期介入工作计划”。

  4.1.2前期介入小组各专业口人员对各项规划设计的情况:房屋总体设计、安防布局、消防布局、交通布局、生活配套、设备配置、新材料、新技术、管理用房、景观绿化、公共空间室内配置、房屋单体、智能化配置、等内容进行认真会审,并提出书面化的建议,经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报开发商。

  4.1.3要参与物业用房、节能降耗的规划设计。

  4.1.4工程环境部负责跟踪落实提交的建议调整。

  4.2营销策划阶段:

  4.2.1新项目启动后经营拓展部应制定好物业管理方案和管理模式及公示内容经各部门会签,总经理批准后与销售部相关人员联系,配合销售推广宣传,使宣传的内容对今后的物业服务工作起到正面的影响和带导。

  4.2.2公示内容包括:

  4.2.2.1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4.2.2.2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构成及收费标准;

  4.2.2.3公用水电费收取的范围、分摊原则;

  4.2.2.4二次供水的收费标准:

  4.2.2.5装修期间收费项目及标准;

  4.2.2.6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办法及收取标准;

  4.2.2.7特约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4.3施工建设阶段:

  4.3.1前期介入小组各专业口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主体结构、电气设备、给排水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砌砖工程、楼外立面、屋面工程、回填土工程、景观工程、地下室工程等相关方面的介入。

  4.3.2前期介入小组成员安全注意事项:

  4.3.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4.3.2.2不准穿高跟鞋进入现场。

  4.3.2.3在现场巡检时,要注意高空落物,做到先看清再行走。

  4.3.2.4在行走时,要注意有无障碍物及沟、坎、坑,并注意地面,防止铁钉刺脚。

  4.3.2.5在攀越脚手架时要检查是否牢固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4.3.2.6注意现场用电的安全,不得擅自开合电源刀闸和保险。

  4.3.2.7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与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沟通处理。

  4.3.3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及有关前期介入专业人员每周定期到施工现场,跟踪施工进度、了解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及时向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反馈现场情况,并填写《前期介入工作月报》。

  4.3.4前期介入工作人员参加开发商有关会议,参加单项工程的`验收,参加重要工序完成后的检测,并做好相应记录。

  4.3.5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每月组织前期介入小组人员对新项目进行检查和介入工作,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书面函件,经总经理批示后报地产公司。

  4.3.6前期介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介入人员应及时向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汇报,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再向物业总经理或地产相关部门汇报,及时处理。

  4.3.7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组长根据《前期介入工作月报》和现场的实际情况,每月28日前将汇总形成书面月报,报总经理。

  4.3.8前期介入工作人员对有关营销宣传资料参与评审,经前期介入工作人员会签,报总经理批示后返回开发商。

项目管理办法4

  一、引言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核心,是建筑施工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及创建品牌的关键。XXX的管理体系是以项目部的目标管理为工作重点,围绕项目部的各项管理目标而开展工作。因此,如何引入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竞争机制,激发项目部的活力,调动项目部的积极性,是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必须和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目标挂钩,特别是利润挂钩,否则项目部就会缺少竞争动力,公司就会缺少发展活力。因此建立一个新型的、科学的绩效挂钩薪酬分配机制势在必行。

  二、项目部薪酬管理现状及分析

  一)项目部薪酬管理现状

  目前,公司的项目管理是以项目部的目标管理为核心,项目部是建筑公司经营管理基本核算单位,建筑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效绩考核标准审定的企业级别,按各级管理人员岗位确定工资标准,所有项目部之间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工资在同一标准下基本相同,没有差别。

  二)项目部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薪酬制度,没有灵活有效地运用公司的企业级别评定、职别评定、薪酬制度和竞争机制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没有针对各项目部承担负务不同来

  确定管理职员的薪酬。而是一直延用传统的薪酬分配体制,在这方面的工作没有革新立异;

  2、在现有的薪酬体制下,项目部之间缺少公平竞争,没有积极性、主动性,等、靠、要思想极其严重;

  3、在现有的薪酬体制下,薪酬分配没有和利润挂钩,项目部参与市场竞争意识差。在如今的市场经济前提下,没有市场竞争的企业就即是没有竞争意识,没有生存空间,长此以往晦气于公司长期稳步向前发展。

  三)项目部薪酬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修建公司项目部承建的工程项目,由于范围不同,产值不同,产生的经济效益与领取也不同。修建工程范围越大、效益越高,每每是风险更高、领取更大。而项目部管理职员的工资却无差异或固定不变,这类工资无差异化,使项目部的管理职员工资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不同,透过现象分析其本质,薪酬分配不公平是其主要缘故原由,这类薪酬分配不公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典型的均匀主义。由于现有分配体制,体现不出高风险、高回报,会使项目部里的个体管理职员心理不平衡,造成在管理上不思进取,不克尽职守,管理主动性不高,管理松懈,甚至玩忽职守。由此更会加大公司的监视管理难度,特别是工程本钱的监视审核、掌握难度将会加大,也会加大公司各方面管理工作难度。合理的薪酬分配体制应与市场规律有机地结合,那种“不费力、无风险、稳收入、非竞争”的均匀主义不能做到绩效的统一。各项目部管理职员之间工资标准不该按同一个平台去操作,应参照集团公司对企业等级划分那样进行效绩划分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薪酬分配方案,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性,挖掘人的潜力,充分调动项目部的竞争意识。

  解决好薪酬分配同项目绩效挂钩、同利润挂钩的竞争机制,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包管修建公司长期、不乱、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是评价我们管理科学与否的具体体现。

  三、项目部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项目部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的原则

  1、不搞“一刀切”。不同的职别、职级人员实行不同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分配同管理目标挂钩,既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又力争做到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公平竞争,减少人为的分配不公现象发生;

  2、不搞“保险承包”。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施工条件,采取不同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目标管理,在目标的确定上,要以项目部经发奋努力才能实现的先进水平为标准,制定合理的目标,应避免“不费力,无风险,稳收入”的目标管理,要做到客观、公正;

  3、不搞“形式”。在项目管理中,要重视过程控制,重视量化管理,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或计划目标过低,应及时调整目标,使每个项目承包管理者既感到风险压力,又能充满信念,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能得到保证。

  (二)项目部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按集团公司以“职位(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金”为薪酬管理方法,管理思想,对修建公司项目部管理职员的薪酬管理体系进行重新规划。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岗位职位评价制度,依据项目部管理职员的岗位、学历、职称、职位确定岗位、职位工资标准;依据项目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期间、未施工期间制定效益工资标准;根据产值、利润等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金分配。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职位(岗位)工资确定标准

  一级项目经理每月工资2700元;二级项目经理2600元;三级项目经理2500元;高级工程师2100元;工程师1900元;技术员1500元,有学历的保管员、材料员450元;没有学历的材料员、保管400元;关于项目经理,工程师一年内,在公司及修建市场没有竞争到工程,岗位工资按相应的管理职员重新确定,多发放的工资鄙人年度工资中扣回,继续两年没有工程项目,撤销其岗位。

  2、效益工资确定的标准

  项目部在没有施工项目期间,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为,只有职位(岗位)工资,跨年工程,年末停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后结算时除外;

  工程造价或产值300万元以下,项目经理每月效益工资1500元,工程师每月工资1300元,技术员每月工资1000元,保管员、材料员每月工资500元;工程造价或产值在300—500万元之间,项目经理每月效益工资20xx元,工程师每月工资1500元,技术员每月工资1200元,保管员、材料员每月工资600元;工程造价或产值在500—800万元,项目经理每月效益工资2500元,工程师每月工资1700元,技术员每月工资1400元,保管员、材料员每月工资700元;工程造价或产值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经理每月效益工资3000元,工程师每月工资1900元,技术员每月工资1600元,保管员、材料员每月工资800元;工人、清包班组工资制定标准。工程项目各工种的劳动力工资标准,严格按公司制订的.人工费定额标准执行。

  能够招标的施工班组由公司参与组织公开招标,选择、落实施工班组,项目部同班组签订清包合同后执行。月及总工资额由项目部提报,公司审核控制。

  3、项目部奖金分配标准

  公司为了激励项目部科学管理,项目部超额完成产值、利润等各项指标时,对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要进行奖励,对超额利润部分,公司提取超额利润部分的15%作为奖金奖励给项目部,分配方案上报公司审核同意并兑现;

  由项目部自己得到市场信息,并经由过程投标中标得到的工程,项目部有权优先权取得施工任务,公司并按工程税后利润的10%比例给予项目部奖励,这样会激励项目部全体员工增强自身素质建设,增强竞争力,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利于公司发展。未完成产值、利润、质量、安全等主要目标,公司、项目部要分析缘故原由,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并按项目部绩效考核标准,扣罚相应义务人效益工资。

  奖金分配标准:

  1)公司获得市场信息投标中标工程:奖金数额=超额利润×15%

  2)项目部获得市场信息投标中标工程:奖金数额=税后利润×10%+超额利润×15%对项目部承建工程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薪酬分配兑现时,公司要做到按制度执行,严格考核,做到公开公正,做到奖罚分明,这样,才能使激励机制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三)项目部竞争评定原则、标准、办法

  公司对薪酬制度进行的创新改革,必然会引起项目部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竞争,为了使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并利于公司目标管理的规范实施,应制定相应的竞争机制和竞争评定标准来规范竞争,公司根据竞争评定标准评定项目部,确定项目部。

  1、竞争评定原则:

  (1)竞争评定标准应根据项目经理级别、职称等情况,进行素质能力竞争评定;

  (2)根据项目部竣工工程的施工业绩,进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评定;

  (3)结合项目部提出的管理目标、实施方案,特别是利润目标与公司的计划目标相符程度,进行核心竞争力评定。

  2、竞争评定标准:

  1)项目经理评定:一级项目经理3分,二级项目经理2分,三级项目经理1分;

  (2)工作业绩评价;项目部或项目经理过去承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业绩,优秀4分,良好3分,一般1分;

  3)管理目标评定:项目部竞争的管理目标与公司提出的管理目标,符合5分,基本符合3分,不符合分。

  3、竞争办法:

  公司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据竞争评定标准给竞争者打分,确定各项目部竞争权重,根据竞争权重确定排名顺序,确定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四)项目部绩效考核标准

  1、效益工资考核兑现办法

  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经营的考核,应围绕工程利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本费用利润率、回款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利润指标考核权重:50%

  工程质量考核权重:20%

  安全管理考核权重:20%

  成本费用利用率考核权5%

  回款率考核权重:5%

  效益工资兑现办法:项目完工后效益工资=标准效益工资×各指标完成权重累计之和;

  效益工资兑现条件:

  1)工程竣工后,方具备兑现效益工资的条件,施工管理中质量、安全两项指标为否定指标,完成权重为30%,未完成为,安全管理有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权重指标为;其他指标按比例计算权重。利润指标、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有一项指标未完成只能分配效益工资,没有奖金。

  2)关于跨年工程,年末越冬工程盘点时,绩效考核不能完全兑现,只有工程完工完成后方能进行目标兑现。工程跨年越冬盘点盈利,只兑现50%效益工资,不兑现奖金;盘点亏损,不兑现效益工资,并分析缘故原由,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视情节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如扣罚下年度效益工资、奖金以弥补损失,亏损严重的,且后期方针预计难以完成,撤换项目经理、项目部。

  2、奖金兑现分配办法:各项目标全部完成,超额完成利润,公司提取超额部分的15%作为奖金奖励给项目部,各级管理职员分配标准按其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之和占项目部所有管理职员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总额的权重对奖金进行分配。项目部管理职员奖金=超额利润×15%×工资权重。

  五)项目部方针管理

  1、项目目标确定

  工程项目在中标后,开工施行前,公司要确定项目方针管理中的产值、利润、质量、安全等各项管理方针,方针确定后,项目部竞争上岗,公司与之签订经营管理义务书,义务书中要明确绩效考核中的重要考核目标及兑现前提。

  2、项目管理方针的掌握

  公司的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安全、现场管理等进行有效控制,每月要进行产值分析、利润分析、风

  险分析,实行阶段红牌制度,以达到过程控制,目标管理。

  3、项目管理方针审核、兑现

  工程竣工后,目标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特别是对利润等绩效需考核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据效绩考核办法,制定分配方案,审定实施。

  项目部作为建筑公司基本核算单位,应体现其独立性。因此,项目部的各项指标兑现时,不应受建筑公司各项指标完成与否的制约,指标的兑现应充分体现其独立性、严肃性,完成的坚决鼓励,未完成的坚决处罚。在制定管理目标和实施时,特别是利润目标管理与实施时,应避免“包而不实”、“以包代管”或“死包系数”等现象发生,应做到计划准确,控制严格,奖罚分明。通过薪酬制度和竞争机制,一定会解决现有薪酬管理模式难于解决的等靠要思想问题,一定会使项目部产生危机感,产生忧患意识,项目部也一定会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主动提高参与市场竞争意识。通过竞争机制也一定会提高我们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公司创造利润能力。

  四、结束语

  XXX应以“计划为依据、审计为主、调研为辅”的管理模式,对项目部绩效考核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缜密地计划、严格地控制、科学地评定,对薪酬管理体系进行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时应做到“指标突出、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考核严格、全员负责、管理民主、利于竞争”。

  我笃信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修建公司的管理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一定会在修建公司的项目部、管理职员之间形成“比、学、赶、超”的新场面。薪酬管理体系的贯彻与施行是修建公司的综合管理工作,应该在实

  践中认真研究总结、完善,做到不断发展、创新,并持续改进。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6

  为发挥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对全区经济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标准、条件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城市发展规划,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在建项目进展顺利,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重点项目

  总投资8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文教卫生、基础设施项目;被市以上列为重点的项目。

  (二)区重大项目

  总投资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文教卫生、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确定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辖区、部门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提报列入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相关资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全面评估和综合平衡,提出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项目调整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半年调整一次。需增加的项目,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向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提报资料;已列入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推进工作实际,不宜再作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管理的,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进行调整。

  (三)项目管理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动推进”的原则,实行“每月通报、季度调度、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区重大项目,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确定挂包领导、挂靠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

  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每月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每两个月调度汇总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点评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对手续办理齐全、已经开工的区重点项目,授予“区重点项目”标牌。

  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三、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考核

  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以上重点项目和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年度政绩考核的激励加分项。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考核主要核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拟建项目开工情况。

  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15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10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15分。

  列入市重点和区重大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10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5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10分。

  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每个基本分为5分;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拟建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的每个加5分,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和按时开工的项目每个扣5分。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同时为省、市、区重点的项目,按最高分值计算。

  区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管理办法7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项目管理办法8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xx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

  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建筑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长期驻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技术质量管理程序,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原始记录及影像记录。每一道工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于施工单位要求检验的项目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没有非常特殊原因不得延误,如有意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承担。

  第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法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质量监督员共同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每一个项目开工建设前,都必须聘请相关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预算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每拨付一笔款项,都要由法定代表人在拨款申请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分别在资金结算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而且要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要进行工程决算,并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书》,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甲方驻工地代表都要在决算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所有支出都必须附正式的税务发票,属于给个人补助的资金必须附由领款人签名盖章的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项目完成后,都必须经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实施项目的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项目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设计、预决算、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勒令纠正。

  七、实施项目的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每一个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首先要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初验收(即交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初验收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的,提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要责令施工方返工,直到达到标准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第十三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备案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xx〕17号)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项目竣工资料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料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的办理效率,彻底转变“重现场、轻资料”的观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xx解释。

  第二章油田产能项目

  第三条油田产能无损检测项目竣工资料的出具,项目检测任务结束后(由xx统计确认),由现场检测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的机组长及时核对检测工作量,此项工作一周内完成(由xx监督完成)。

  第四条现场检测项目部将核对完成的现场资料移交内业资料项目部,出具检测报告,签字盖章,并完成资料审核。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金额在50-100万元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9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竣工资料的认证由现场检测项目部负责,由于现场检测机组须确保现场检测进度,此项工作暂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且应在项目竣工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完成认证的竣工资料移交xx,并办理移交单。

  第七条油田产能项目资料归档由xx统一负责。

  第三章油田外埠项目

  第八条油田外埠项目竣工资料应按照项目业主、监理的要求办理,且应与项目进度同步。

  第九条xx安排专人负责竣工资料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项目部竣工资料的质量和进度,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办理。定期向中心提交外埠竣工资料编制进度清单。

  第十条外埠项目部项目经理是竣工资料第一负责人,负责协调办理竣工资料的编制、审查、组卷及归档工作。项目文控(资料员)对项目经理直接管理,负责竣工资料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外埠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与业主单位沟通,办理竣工资料的归档。该项工作时限为: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应超过50天;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应超过70天;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外埠项目竣工资料归档工作期间人员绩效奖金,由该项目部总体奖金中考虑,不得占用其他项目绩效奖。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鉴于无损检测工作量大、工作面广,此办法以提高竣工资料办理效率为主,提升员工对资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突显公司及中心对竣工资料工作的重视。以奖惩为手段,促进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油田产能项目项目部能够按时完成第三条中规定,单项工程每提前一天奖励10元,依次累加,单项工程奖励不超过50元。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成的,单项工程每延后一天,罚款5元,罚款不设上限。

  第十五条内业资料项目部负责检测报告的出具,能够按时完成第四条中规定,单项工程每提前一天,奖励10元,依次累加,单项工程奖励不超过50元。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成的,单项工程每延后一天,罚款5元,罚款不设上限。

  第十六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油田产能项目本年度完工的项目资料认证应同步办理,未能在本年度内办理认证并移交项目管理中心的,单项工程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外埠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的,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一次性奖励1000元;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一次性奖励1500元;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20xx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由xx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

  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

  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

  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跟踪

  (一)收集已纳入国家发改委及各省市政府PPP项目库中的投资项目信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操作模式等信息,进行初步筛选,跟踪、洽谈。

  (二)多渠道收集各省市政府准PPP项目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有重点的开展跟踪和洽谈工作。

  (三)以区域公司为依托,做好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包括工程规模及概况、投资总额、投资模式、政府财政状况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充分发挥区域公司的有利条件,实现与政府部门的有效对接。

  (四)及时取得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掌握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推进投资项目的跟踪和落地。例如:取得拟投资项目前期立项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五)适时开展与第三方(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进行洽谈工作,明确融资方案,保证融资渠道畅通、融资金额达到要求;同时,力求通过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水平,评估政府财政能力,并确立合理融资条件。

  (六)建立《投资项目跟踪台帐》,对在跟踪投资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进度情况、存在困难、解决措施及结果,并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核

  (一)投资科负责撰写投资项目专项方案汇报材料,收集整理投资项目可行性支持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汇报的基础材料。

  (二)投资科牵头,会同市场开发科、经营科、财务科、法律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2、投资财务评价指标是否达到集团指标要求;

  3、政府财政能力是否满足项目资金支付要求;

  4、项目所在地政府与我公司(及上级公司)是否具有长期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

  5、拟融资模式及资金解决渠道的落实情况。

  (三)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投资科负责向集团直管部室进行报审;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视项目投资条件情况,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进一步跟踪或放弃。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报审

  对于完成公司内部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集团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开展投资项目报审工作。

  (一)投资科负责与集团投资部、市场开发部对接,做好投资项目报审工作。包括:投资项目专项方案撰写、支持文件补充、项目评审配合等相关工作。

  (二)按集团投资部、市场开发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进行项目继续跟踪或放弃。

  (三)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制度做好投资项目下一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上级(集团)分配任务的管理

  第十条积极配合完成上级(集团)分配的投资项目开发任务,包括:项目前期跟踪、方案比选、投标文件编制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投资科作为牵头部门,做好上级分配投资项目开发任务的跟踪、协助配合、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根据任务内容、时间及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配合人员,提供资源保障;及时高效完成分配的过程任务;对于重点任务,确立临时组织机构及专项小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定期汇报。

  第十三条专项小组工作要求

  (一)专项小组成员应临时脱产原工作岗位,以专项小组工作作为第一工作要务。确保其工作的及时性、连续性。

  (二)选定的专项小组成员按临时借调方式调入专项小组工作,其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不得因人员临时调离终止其工资关系,且不得降低其薪酬待遇。其专项小组有关薪酬列支、人事关系等相关问题在当次活动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三)专项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总结分析和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集团进行汇报,以供上级决策。

  第十二条开发科、技术科、经营科、施工科、财务科及各项目部作为配合部门及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专项小组人员按时到位。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是指按集团要求由公司具体实施的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由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资格为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内容包括:签订投资协议、协助组建项目公司、协助主导项目公司融资工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控、项目资金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开发科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中含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合同的,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需经公司法律室审核)。公司法律室负责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协助进行投资项目的融资和贷款合同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与项目发起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企管科负责协助集团企业规划部组建并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签订项目的特许权协议或签订项目的回购协议,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工作,并负责项目建设与回购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企管科、经营管理科、财务科、施工管理科、物设科、安全监督科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项目公司涉及的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了解项目合同履约、融资计划、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投资科负责投资项目资产管理,监督投资项目的移交(运营)和投资回收工作,促进投资项目的移交(运营)和投资回收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概算最大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若出现超概算10%以上情况,除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行政报批程序外,还须依照集团《关于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总额的通知》要求履行集团的重新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对决定退出的项目,投资科牵头(项目公司协助)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定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并报集团投资部审核、批准并完善相应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回购项目建成前六个月,项目公司应向投资科报送项目回购的相关材料,投资科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回购合同的约定及项目公司报送的资料,制定回购方案,报集团投资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科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在建投资项目投资行为管理台账》,掌握项目进展,分析当前形势,与项目公司一起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投资科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效益进行跟踪和评价,收集和总结项目管理经验,绘制不同项目的管理流程,提供可复制的项目管理模板,提供投资决策参考和实施样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投资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12

  第一节项目组织协调的原则与方法

  一、项目沟通协调的原则

  项目管理小组的沟通协调管理是对项目中存在的所有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沟通协调是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沟通协调管理工作应有系统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强信息管理,不断总结沟通协调技巧。项目管理小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首先应科学设置好沟通协调控制点,以预先设定的方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1.完善工程项目的计划系统

  计划是做好沟通协调管理的基本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有工期、投资(或成本)和资源三个方面,计划与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有:各级计划之间的协调;计划上与设计、下与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各种内容计划之间的协调,如资金、材料、人力、设备以及批文的协调等。

  2.掌握项目运行的节奏

  对于新的专业技术应用,物资采购初期等,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有“试验”的意识,应适度控制有关工程的进度。这是基于系统以及风险认识的考虑。在取得一定数据或根据后上报。

  3.重复或多次保险的方法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应在组织、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复或多次保险。如多级审核,对重要参数的多次确认等。如在物资采购、订制中,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采购原材料、正式加工等各阶段前,对要求提供的.物资数量、规格进行多次确认生效下,就给偶然的错误及可能的变更留下余地。

  4.避免管理中的“责任环”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责任环”,即项目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形成环路的情况。

  5.把握沟通协调文件中的“责任尺度”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责任的分权性原则,对各种工作选择合理与适当的文件形式进行协调。除了合同条款外,可将协调文件按责任大小做如下排序:单独设计或者提供参数,以及会议记录的整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共同签署类,如共同设计、会签等,各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知、会议记录的接收方,承担有条件责任:即使根据合同接收文件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可视为认可。

  6.避免“跨合同”管理

  合同关系是沟通协调的最基本依据。基于对风险的考虑,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自己“跨合同”管理行为。严防因“跨合同”管理而造成“责任环”。

  7.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控制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风险应做全面的评估与控制。例如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奖惩条款(包括设备供应商供货期限)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方的违约不致使项目总工期以及项目总体效益受到影响。

  8.发挥“信息中心”的职能

  项目负责人对信息的输入、输出、处理和存储的管理,应做到程序化、制度化。为使项目参与者在项目起始就清楚应从何处取得信息,清楚组织内由谁负责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清楚谁需要自己提供信息和控制点。

  二、组织协调的方法

  1.项目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召开会议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正式和非正式会谈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为以后作好记录,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举行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可计划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以解决问题。重要会议应定期举行,并在合同开始后确定。主要会议如下:

  1.1.项目启动会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工程部、市场部、安质部、物流部、业务部、外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内容: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编号确认;澄清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

  1.2.周例会时间:(每周四下午3点)。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单位:项目干系各部门。

  内容:上周项目回款开票情况说明;工程进度说明;采购进度情况说明;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定期进度审查议题和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议题等。

  1.3.质量控制和审查会议(不定期)

  主要议题是针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根据规范,提出解决的方案;对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1.4.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会(不定期)

  承包单位协调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需要承包单位协调的问题。

  1.5.定期进度审查(每周)

  该会议将着重讨论并解决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施工过程面临的问题,审查承包单位的工作,评估工作进度和计划,协调相关各方的活动。通常这些会议要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1.6.安全会议

  主要议题是针对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警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做出改进。

  1.7.特殊会议(不定期)

  特殊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非正常问题等。视问题的性质确定参加人员,会议形成纪要或报告归档。

  1.8.合同收尾会议(不确定时间)

  当合同工作完成或其后不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干系部门负责人和承包单位应举行合同收尾会议。此会议的目的是对所有遗留问题,如合同变更、回款开票最终支付数额等达成协议。

  1.9.其他会议

  可能需要召开的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如与当地政府职能机关举行的协调会议、设计交底会等)(不确定时间)。

  通常会议将安排在现场,但是,如需要承包单位应参加在其它地点召开的会议。

  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出席各类工程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

  1.10.会议纪要

  项目负责人将为上述所有会议准备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记录会中所有重要议题并尽快送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后将被正式散发。

  2.文档控制的方法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会谈、会议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和易评估性,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用文档作为输出作为控制项目的一种方法。主要以项目推进计划、周报、总结、问题清单等信息资料为媒介,以合理规范推进项目进程。主要文档输出如下:

  2.1.项目推进计划:(项目启动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开始及结束时间确定;项目各阶段任务确定;项目合作方式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澄清;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定;项目各阶段各部门输出文件确定。

  2.2.项目周报:(每周五下午3点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内容:对上周财务方面(开票回款)、上周物流方面(采购进度)、上周工程方面(工程项目类执行进度/贸易产品项目类进展情况)、上周业务方面(项目承担情况;对上周投标项目、项目承担情况-含本周投标情况、中标情况及未经投标确认由我公司承担的项目汇报)、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等按照标准规格进行输出。(模板见附录)

  2.3.项目总结(项目结束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信息说明(项目目标、商业环境信息、历史数据);项目实现情况与目标对比(质量、时间控制、成本支出、客户反馈);工程项目评审情况;项目经验总结;项目建议。

  2.4.文档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输出上述所有文档。并由?审评批准通过。

  3.技术会签的方法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参数或设计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的方法,此方法是避免部门间扯皮和单位间索赔的很实用的协调方法。

  三、项目沟通协调的主要控制点

  1.项目预审

  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根据历史数据及实际情况评估等的沟通协调。

  2.开票回款

  对工程项目开票回款情况方面与各单位之间协调和沟通。

  3.材料、设备采购

  其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到场时间等参数由物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及监理等综合、协调确定。

  4.质量事故处理

  其性质的判定、处理方案、审批以及处理结果的认定,以设计意见为依据,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应以使用人意见为导向。

  5.联合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设备基础、单体调试、单系统联合调试,应组织所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以减少多次重复验收或坐失整改时机。

  6.对于变更、变动的管理

  项目系统中任何元素的变化,例如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组织、项目目标及行为的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一系列变化。项目管理小组在变更的确立、变更中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要采取系统的方法。第二节项目组织协调、沟通的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13

  1、目的

  通过加强对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代甲方”)的管理,充分发挥代甲方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作用,对代甲方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集团对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张江集团开发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移交和取得合法证照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并包含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

  3、集团相关部门职责

  由战略计划部、采购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工程预决算部组建的项目班组(以下简称:“项目班组”)负责对代甲方进行日常管理,项目班组依照集团提出的要求对代甲方提出具体的项目管理要求,并在代甲方的服务期内,指导、协调和配合代甲方的管理工作,对代甲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4、管理办法

  4.1确定代甲方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该项目的代甲方单位,并由代甲方单位提交项目组的组成情况供项目班组审核,其中包括成员的个人履历、职责分工、专业特长、职称、工作经历等资料。代甲方根据项目班组提出的调整要求,对

  代甲方项目组进行调整直至审核通过。

  4.2明确代甲方职责

  确定代甲方项目组后,由项目班组通过会议形式向代甲方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对代甲方的职责要求,对于代甲方的职责要求详见《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职责要求》文件。

  4.3对代甲方提交的管理大纲、项目工作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检查

  项目班组在明确代甲方职责后,要求代甲方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工作总进度计划,项目班组进行审核直至通过;

  4.4项目班组对代甲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班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代甲方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代甲方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建设方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责,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定需项目班组同意后方能生效。

  4.4.1在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对代甲方办理征询职能部门意见、申办证照、各项配套、对设计和勘察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根据建设方要求配合招投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代甲方日记和相关工作记录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4.4.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代甲方针对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和检查、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各类协调工作、工程配套的申请与施工、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情况和各项过程记录、合同的审核、设备材料的选型、进出场、验货、检验情况、甲供设备材料的验收协调工作、组织提供分项工程招投标工作所需的技术要求、工程过程中档案

  收集整理的指导工作、建设方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现场签证、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批(核)价、付款申请的相关会签审批等代甲方职责要求内的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班组要定期检查代甲方工作情况,其中包括代甲方日记、检查记录、相关工作记录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4.4.3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班组负责监督、督促代甲方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测验收、组织质量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防雷、水质、城建档案馆归档、档案(包括档案的整理、编码、归档)验收、规划验收、房屋验收、物业移交、办理房产证等工作按要求完成。

  4.4.4项目保修期阶段项目班组负责监督和督促代甲方组织对设施设备的检查

  和听取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要求代甲方根据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及时组织、督促做好工程的维护和保修工作,直至工程保修期满;及时处理项目使用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意见。

  4.4.5项目管理班组对建设过程中和建设结束后代甲方应在各阶段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和抽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检查进行也可单独组织专项检查。管理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代甲方提供的前期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单、许可证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代甲方日记、各项记录、周报、月报、竣工后各环节的专业验收合格报告;竣工后备案资料证书;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合格证;档案部门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方面的提供情况。

  4.4.6项目班组督促代甲方完成审核决算资料和依照浦东新区档案局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中的相关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单位的

  档案资料、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组织完成项目的所有移交手续;

  4.4.7项目班组在代甲方工作的全过程中负责培训、指导、监督、检查代甲方依照建设方的ISO900120xx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开展管理工作。

  代甲方在项目前期依照《工程项目前期过程管理程序》进行;在项目施工

  过程中依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程序》、《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导书》、《房产项目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管理作业指导书》、《工程施工过程资料与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施工现场图纸发放管理办法》,在工程竣工交付阶段依照《工程项目竣工交付过程管理程序》、《新建房产移交、接管管理作业指导书》,大修工程的《大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工作,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记录。代甲方还须组织现场相关参建单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应审的具体工作。

  4.6项目班组在项目结束后组织代甲方进行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合同管理、安全、成本、文明施工、档案管理进行回顾性评估,代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方提交代甲方工作报告。

  4.7对代甲方的考核、评估

  项目班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对代甲方的阶段性考核,可以结合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复评工作一同进行,在项目结束后对代甲方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上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

  1)、对代甲方项目组的工作能力(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效率)和责任心方面进行评估;

  2)、对代甲方是否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计划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完成

  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

  3)、对代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参照《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职责要求》的具体内容,对安全生产、施工质量达标、文明施工管理、建设投资成本控制、资料记录的完成与管理、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审核决算资料、依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中的相关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单位的档案资料、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保修期阶段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4)、对代甲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建设方落实ISO管理体系中的各项工作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对代甲方配合建设方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6)、对代甲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代甲方日记、周报、月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估;

项目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项目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相关文章:

项目办主任遴选管理办法01-09

项目管理计划01-21

项目管理方案12-22

管理项目心得08-31

项目管理流程的作用05-31

项目学习管理心得02-13

项目管理办法02-16

项目管理培训心得12-02

项目进度管理探讨10-19

项目管理办法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