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和加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6 07:31:34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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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和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司考勤和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权益,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企业效率,确保用人用工合法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考勤和加班管理工作。第三条工时制度。主要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除业务营运部生产调度专员岗位和安全监察部安全巡视组现场安全员岗位外,均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日工作时间:8:00—16:30包括午餐及休息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公司业务营运部生产调度专员岗位和安全监察部安全巡视组现场安全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适用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第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向所在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考勤纪律

  第五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期间不得擅自串岗、脱岗。不准将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带进工作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内离开工作场所必须履行公出或请假手续。

  第六条迟到、早退。正常出勤日,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在规定的上班起始时间之后到达单位的即为迟到,在规定的上班结束时间之前离开单位的即为早退(均指一个小时以内,下同)。

  第七条旷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正常续假手续者或续假未经批准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者;

  4、工作时间员工未经许可私自离开工作场所的行为;

  5、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的;

  6、弄虚作假,骗取、伪造、篡改、涂改休假证明、医院证明等,骗取假期的;

  7、根据员工违反考勤制度的实际情况,由单位书面认定的旷工行为,员工旷工期间工资应全额扣除。

  第八条串岗。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影响别人工作状态与整体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九条脱岗。指工作时间员工未经许可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第十条迟到、早退、旷工、串岗、脱岗行为应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予以相应处分:

  1、月度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或旷工1次,给予警告处分;

  2、月度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或旷工2次,给记过处分;

  3、年度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或连续旷工超过5天(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连续旷工超过10天(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含),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

  5、串岗、脱岗按照迟到、早退细则标准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章请假与销假

  第十一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由员工本人或近亲属持政府医疗保障部门所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申请休病假。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公司申请休病假的员工,可先通过电话、办公系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申请,待休病假结束后应及时补交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员工病假未申请、病假申请未批准和已休病假但不能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按照旷工处理。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员工在申请复工时,经公司相关流程评估认为会对履行现岗位职责产生影响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员工医疗期与休病假时长管理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国家有关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假。凡员工因私事、个人原因不能出勤,可向公司申请休事假。申请事假一般应提前1天申请,特殊情况可在24小时内补请。未按请假程序执行的,均计为旷工。外地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须于假满前1天通知公司并于上班当天补交书面说明及销假申请。

  第十四条在休事假期间,患急病者要及时办理销事假和改请病假手续,否则仍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婚假。员工因结婚所享有的假期。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享有婚假十日,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休婚假需提前1周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员工休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丧假。员工的近亲属逝世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丧假。其他供养亲属死亡(岳父母、公婆),需本人治理丧事者,公司可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丧假。丧假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七条探亲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20天。

  4、具备团聚条件但未团聚的,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休探亲假的员工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八条路程假。异地结婚(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异地治丧或休探亲假的,可由公司按路程的距离酌情给予路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护理假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或需护理患病老年人的员工,享受公司给予的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参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员工休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第二十条带薪年休假。即员工享有的带薪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公司应确保员工在年度内充分享受年休假权益。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员工可以自愿放弃休年休假。放弃休年休假的,需提供放弃年休假书面声明,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年度年休假的,不给予工资补偿。具体事宜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子女中高考陪考假。公司对于子女当年参加中考、高考的员工,可按比实际考试天数多一天的假期给予相应的休假,用于员工为子女应考做好后勤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员工在陪考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如适逢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则不单独补假。

  第二十二条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由公司合理安排员工补休。

  第二十三条公出。经公司批准的离开工作场所的公务性出行、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参加法定社会活动等其他公务,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出。员工申请公出,需提供相关证明,除公司安排的紧急事项外,一般应提前提交申请,经公司确认后方可执行。公出中差旅期间按差旅费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假满上岗后,应及时到公司报到并及时销假。未报到销假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限未满,自动提前上班,需报告公司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同休假至假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员工需严格执行请假程序,除法定节假日、病假、丧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和紧急事假外均应提前申请。公司10级及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请假须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人力部、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公司党群办、行政办、人力部完成备案;公司10级以下岗位人员请假3天(含)以内的,须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人力部审批,3天以上的须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人力部、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根据特定时期相关防疫要求,请假涉及离津外出的,还须在请假审批流程中附上相关离津报备会签单据。公司员工请销假申请单见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中层领导副职人员离岗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加班与值班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班是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行为。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未经审批的,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坚持务实高效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保证员工享受合理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三十条原则上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方可安排员工加班:

  1、因工作的连续性不能中断,必须从工作时间延续至休息时间才可能完成的工作;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由于经营需要,需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出延长工作时间限制要求的,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员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公司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的,应最大限度安排员工补休。

  第三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加班。

  第三十五条安排员工加班的,除必须紧急处理的情况外,应提出申请,写明加班时间、地点、类型、事由,经公司按管理流程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加班申请单见附件2。

  第三十六条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或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岗级工资小时标准的300%支付。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员工本人岗级工资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岗级工资小时标准的150%支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即: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本人岗级工资标准÷21.75÷8×300%×加班时长

  休息日加班费=本人岗级工资标准÷21.75÷8×200%×加班时长

  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本人岗级工资标准÷21.75÷8×150%×加班时长

  — 10 —综合计算工时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本人岗级工资标准÷21.75÷8×150%×加班时长

  第三十七条员工加班期间,工间餐按照《集团公司工间餐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加班管理,对加班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虚报加班、采用不正当手段包括“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恶劣方式获取加班利益行为的,应视情节严重,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值班。值班是指公司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对值班的人员应支付值班费,其中单次值班时长超过8小时的,值班费按照100元/班次和值班次数的乘积核算,在工资总额中列支。正常工作时间内值班的,不支付值班费。公司值班管理部室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值班规则和值班人员职责。

  第四十一条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建立特殊工作机制和相应薪酬待遇方案,确保员工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员工全心全力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考勤是考核员工、合理合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公司应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借调、派入人员应由公司向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每月通报考勤情况,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约定要求执行考勤管理。兼职人员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考勤,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于员工请销假,公司要严格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严肃问责同时要追回不应发工资、绩效奖金等,并依据《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之处,以上级行政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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