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

时间:2024-05-30 06:55:5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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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热门)

财务管理办法1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业务等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内部控制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保证,对于事业单位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为实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愈加显得重要和迫切。

财务管理办法(热门)

  一、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重要机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质量、工作效率的高低,影响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事业单位管理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还存在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方面,特别是存在财政的事业支出使用效率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反映出事业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这一现状促使事业单位必须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内控意识较淡薄,内控制度不完善

  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内控意识不强,存在重发展、轻控制的现象;有的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知识缺乏基本的了解,认为内控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以财务制度来充当内控制度,造成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全面性的考虑;也有一些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导致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议事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不到位

  有的事业单位缺乏集体决策的意识,单位大额资金支出、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单位虽然实行了集体研究的程序,但很多都只是走形式,最终还是个别领导说了算;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事项,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及专业的论证。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专业论证而作出的决定,极易产生舞弊,危及资金安全,存在诸多潜在的风险。

  (三)岗位设置不科学,职责分工不明确

  由于事业单位编制有限、人员紧张等原因,一些单位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缺陷。有的单位在岗位分工中对不相容岗位未进行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与会计由同一人兼任,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单位采购由一人经办,采购、验收、保管都由一个人办理,等等。这种没有相互牵制的岗位分工,存在很高的舞弊风险。

  (四)财务体系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些单位的兼职财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甚至部分单位是临时人员,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岗位,财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单位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办法,内控措施不能落到实处;许多单位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脱节。财务部门通常只能起到“核算”、“付款”作用,对业务来龙去脉,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造成财务部门实际的“把关”作用大打折扣。例如采购固定资产业务,财务部门只能对发票合不合法做出判断,而对资产是否已购买,是否已入库而无从知晓,这样容易出现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外部监督不到位,内部审计走过场

  目前作为事业单位主要的外部监督力量财政、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单位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较少对事业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执行加以实质性检查,致使很多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应付具体项目检查审查上,而不是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而作为内部监督的内部审计,因为是“自己审查自己”,内审人员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一些部门和人员并不支持配合内审人员的工作,内审很难发现实质性问题,甚至发现问题碍于情面也不予指出,致使内部审计走走过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提高内部控制的意识

  内部控制作为事业单位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的一种手段,它贯穿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涵盖了事业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要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意识首先需要从单位的管理层着手,让他们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目标、原则,真正懂得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对单位的内部控制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直接参与内部控制度建设,为单位的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保障单位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其次是要加强单位廉政文化建设,针对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廉政风险点,以廉政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化解廉政风险和防范腐败为目的,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倡导职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内控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事业单位要应根据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事项存在风险的环节,例如物资采购的预算、计划、招标、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财务报销的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概预算、招标、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环节,等等。针对这些业务事项及关键环节,事业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同时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整改。

  (三)完善决策议事机制

  首先需要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为了逃避集体决策而应将集体决策的项目进行分拆的业务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其次,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事项,应先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资询,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同时,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大额资金、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的标准,实际发生时按标准来执行。

  (四)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例如:单位的支出报销凭证上经办人、审核人、财务审批人不能由同一人签字;重要的经济业务要由几个人或几个部门分别处理,不得由一人办理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有权决定资产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项目实施人员不能兼任项目竣工验收人员等等。二是业务经办、财产保管、会计记录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例如:财务审核人员不能成为业务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不能成为资产的管理人员;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不能兼任;资产采购人员不能兼任资产的验收人员等等。只有设置了这些内部牵制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从源头上杜绝舞弊案件的发生,保护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

  (五)建立健全财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单位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不能由无证的人员兼任,更不能由单位的临时工担任。二是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制定财务管理办法、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等,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使各项支出合法合规。三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互沟通。财务人员要熟悉单位的各项业务事项。例如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能只凭发票就予以报销,应有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协议单位的供货单以及入库单或领用人的签单才能报销。

  (六)加强内外部监督

  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内部审计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抓好内部审计的队伍建设,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人员要参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去,及时地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缺陷,督促单位及时的整改和完善,确保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构建各部门联动的机制和严密的监督网络,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财务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三)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8、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9、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0、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1、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2、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3、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4、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5、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6、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7、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19、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0、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1、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2、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定村级的日常备用金限额,以备平时零星支出使用。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除发放村组干部补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备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村级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对现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以电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各村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村级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应定期按规定为村级编制会计报表。村级会计报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情况的月报或季报;反映资产负债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的年报。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村级报账员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指导,严格按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村级支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村级按计划、按政策、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县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村级经费,确保村级经费足额落实。 第十七条:县监察、审计、农经和财政监督部门应对村级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季度对村级支出审核一次,并将村级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规,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工作要求

  第二条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抵制一切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各类资金不受损失。

  (二)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全面、正确、及时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三)经常开展资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确、及时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成本,促进单位在各环节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五)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财会人员及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思想,努力发挥单位资金效益,为单位经济发展理好财、用好财。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预算),并严格执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结算工作。

  (四)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严格遵守、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止一切违规违纪行为。

  (七)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科室、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有权参与编制本单位计划、预算,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与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要求有关科室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计划和预算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规违纪的经济活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和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会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核算,形成符合标准的会计信息,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三)会计对单位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条凭证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二)原始凭证填制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顺序使用。原始凭证填制的附加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的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五)会计凭证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合。

  (六)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的传递应以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为主要依据,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会计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字或盖章。

  (七)记账凭证采用通用式记账凭证进行核算。

  第六条账簿管理的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从单位的业务需要出发进行会计账簿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账簿登记应做到:准确完整,注明记账符号,书写留空,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顺序连续登记,结出余额,过次承前。

  (三)总账登记可以直接根据各种记账凭证汇总表或科目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日记账的登记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按顺序逐笔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结。

  (五)填制会计凭证或登记账簿发生的错误,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错误的主要方法有划线更正法和红字更正法两种。

  (六)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七)结账就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结账的程序及方法是: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七条其他:

  (一)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会计科目。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六)会计报表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报表格式。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知识和业务技术。

  (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依法把关守口,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敢于抵制歪风邪气。

  (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

  (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情况,努力为单位生产和经营服好务。

  (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会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计划管理

  (一)管理处各项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年初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计划财务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各项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处审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包干计划,严禁超计划支出。

  (三)各项业务支出计划由科室提出,经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各项支出坚持集体决策。计划财务科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无计划、超计划及其他特殊开支须经处长审批。站(队、所)、公司开支经负责人审核后报账。

  (五)基层单位应制定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划财务科按各单位开支计划按月核拨经费,不得超支超报。

  (六)各单位购买超过500元的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必须报送购置计划,经处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收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除保留银行核定的限额数外,收入全部存入银行,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支付,除了各类表彰奖励、现金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外,其他一切采购、劳务供应等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三)出纳员收入现金,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支出现金,必须凭审核无误的合法原始单据;收付现金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日入账,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账。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五)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凭证,交会计人员整理,填制记账凭证。

  (六)各单位库存现金如有长款或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提取或交存大额现金时,需由两人以上陪同办理,必要时派专车接送,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将单位银行账户外借他人、外单位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往来款项管理

  (一)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二)往来账应以每一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往来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三)建立往来款项责任制,实行催收制,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每月终了列出分户清单并进行核对,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责任人催收或及时报账清算,防止产生坏账。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经批准后的坏账,计划财务科要建立备查登记簿,并以户设置档案,将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公证文件、催款处理往来书信、发生业务的单据和会计结算凭据、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以及坏账申报批准书等各项资料归档保管。

  (六)暂付款项须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时清理结算,不能长期挂账。

  (七)职工个人因公出差、购买办公用品或材料等进行公务活动时,不予借款,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任何人不准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编入本年决算;年终不能及时清理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

  (一)管理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水费发票、收据。

  (二)票据使用范围

  1.银行票据主要为支票和电汇凭证,主要用于银行结算资金。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单位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向灌区用水户收取水费。

  4.普通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单位内部转账、非经营性收费使用。

  5.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票据使用管理

  1.计划财务科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事项,设置专门的票据管理台账,按票据种类和使用单位如实记载领购、发出、使用、结存及核销等具体工作。

  2.票据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应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3.各类票据在启用前仔细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领购部门报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错的票据,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4.必须按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仔细、完整填开票据。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票据填开人员与印章保管人员应分设。

  5.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核销,如不按规定核销,由使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6.对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偷盗、伪造、自行销毁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7.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8.各类票据使用、销毁,都必须遵守银行、财政、税务部门颁布的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银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9.银行票据管理应严格遵守银行关于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银行预留印鉴要分管;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归档;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10.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xx〕418号),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水费发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开票收费时应加盖管理处发票专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据不得对外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水费收缴管理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水利厅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取水费必须坚持“收款开票、凭票供水”的原则,同时开具盖有管理处发票专用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严禁未收款开票或收款后不开票的做法。水费发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费,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项。

  (三)管理处开设水费收缴集中账户,用水户缴纳水费须缴入水费集中户,单位不准以现金形式收取水费。

  (四)用水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到供水单位开具供水发票。

  (五)水费票据报账时须由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字。

  (六)用水户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类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费手续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费全部缴入水费集中户,严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费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红寺堡扬水管理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办法5

  为了打造一个廉洁、高效、透明、服务的局室,更好地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特拟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局财务账上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所有要报销的票据一律由局长审核后交审批签字。

  二、贰仟元以上的支出需向班子会报告,未经班子会通过,局长无权核准报销。

  三、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开支。擅自开支的,审核和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四、无特殊原因未经局长同意局财务一律不允许借支个人任何资金,对于同意借支的(包括工作人员出差及临时性公务借款),由借款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局长审核,审批人员签字后,到报帐员处办理借款手续,领取现金。借款人必须在当月内归还(需要报销票据及时报销),如不及时归还或报销的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五、鼓励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于到账资金经班子会讨论后按比例对个人予以奖励。

  六、县外汇周转金单独立帐,一律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开支,审批人做为平衡财务账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合理安排好各项经费的开支,保证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每周财务报账之后,整理出各项收支向班子成员报告,对于各自产生的费用需在会议上向大家作出公布。

  八、财务状况做到每月一清理,整顿不合格支出。

  全局同志需对自己的行为加强自律,保持廉洁的心态,提高工作效率,透明自己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财务管理办法6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并能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二条生产性支出。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库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用物资。一般情况下采取货到验收付款,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主管复核后方可报销(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条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对外投资统一由公司本部开展,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从事任何对外投资。对于50万元以下短期投资款项的支付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联签;50万元~20xx万元的短期投资由总经理会议决定,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20xx万元以上的短期投资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后实施。对于长期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即可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20xx万元,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金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在建工程项目开支。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部主管、公司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准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万元~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50万元应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一)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由各分店(或分公司)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各分店(或分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报各店(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购买;对于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二)公司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下,则由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总经理审核审批,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报销;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第七条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报销程序。

  公司本部报销的审批权限:对于一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1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核批准;1万元以上至3万元,必须由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超过3万元,则必须由董事长加签。

  第八条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工资由所属的人事部门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经分店(或分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公司本部的工资开支,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由财务部负责核发。

  三、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暂借款的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预算内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签字批准,1000~5000元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5000~10000元由总经理批准,1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借款,预算范围内5000元以下一律由各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照上款要求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经法律部(或法律顾问)复核,按公司有关程序会签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对外担保(抵押)500万元以下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担保(抵押)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借款金额在20xx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20xx万元~6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万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

  四、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7

公司所属各科室、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版权所有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市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代理费,财务代理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4、项目会计应对项目资金实行监控,防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5、项目会计要加强工程后期资金监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因项目会计监管不力而给公司留下后遗症,将追究项目会计责任(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如建设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以上办法自2××*年*月*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办法8

  财务管理办法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 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 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

财务管理办法9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公司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完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全公司的各项预算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公司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二条 审批范围:本公司直接经营活动、对外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发生的款项收支,纳入董事会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一只笔审批制度,财务总监及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若应审核不严给公司造成的缺失,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审批人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公司全部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超过规定限额提交股份公司领导核准的`事项,股份公司层面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任何审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

  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审核要求。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预算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授权行使,但必须报股份公司财务审核。

  第三章 财务审批程序

  第九条 预借款及公司关联往来款项审批规定

  1、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办事处支付备用金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各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超过此限额的预借款,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

  第十条 预付款审批规定

  1、公司各项预付款项的支付均按经济业务发生所签定的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由业务部门经理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超过此限额的预付款支付,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2、超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由业务部门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及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支付。

  第十一条 涉及员工薪资、福利费事项的财务审批规定

  1、每年年初,由公司人事部及财务部参与,会同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的所属部门共同制定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标准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公司的薪资发放,由各所属部门制定月工资发放金额,同时将工资发放计算标准一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3、公司固定福利费事项的调整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每月发放时,在实施方案范围内,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4、公司临时性员工福利发放,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核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保证金退返的财务审批规定

  合同保证金的退还由公司业务归口的部门在保证金退还到期日出具相关意见,经公司分管的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

  第十三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财务审批规定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均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

  2、公司投资运用资金(含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依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实施。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内资本性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业务,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由所属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装修改造、设备大修理等建设性支出的财务审批规定

  1、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按相应权限审批。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2、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的资金支出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各项费用的审批规定

  1、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控制和月度计划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年初由公司财务部核定控股子公司全年各项费用预算,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各控股子公司在全年预算额度内进行指标分解,控股子公司按月度分解指标,向公司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月度内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逐项安排,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3、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内发生的超预算费用,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费用报销审批规定

  1、公司对部门费用支出实行预算与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部门按相关费用明细: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培训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项目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定全年预算总额,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各部门严格控制全年费用开支,在预算额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部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的公司副总审批,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销。

  3、单项费用支出在2 万元以内的临时费用预算申请,可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单项费用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临时性费用预算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应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审核职责: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财务审核工作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审核事项做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审核监督职责: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办法10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一条借款流程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审批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二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三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报销xx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第四条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财务管理办法11

  一、收费站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收费站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收费站会计工作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收费站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出纳、稽核、票证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票证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收费站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应有财审科人员监交。

  4、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费站票证管理工作

  ㈠票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基本职责是:

  1、高管中心是票证管理的总的核算单位,负责票证领发,并对各收费站票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各收费站均是票证管理的基本核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票证领发、保管、使用和审核销号。

  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建立健全票证收、发、领、用、核的制度和手续。加强票证管理,领入票证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发放领用双方要当面点清。票管员要掌握票证用量和库存数量,加强核对工作。

  ㈢票证必须妥善保管,顺号存放。管理有条不紊,保证票证完整,不受损失,并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㈣对作废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㈤票管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准离职。

  四、账户管理

  收费站收入专户的开设、变更和销户工作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五、收入解缴

  每月5日、15日、25日应将规费收入专户中的存款全额解缴。

  六、收费站会计核算工作

  收费站会计核算应执行《江苏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应使用财务统一的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

  七、收费站财务的监督管理

  高管中心财审科负责对收费站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采用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各收费站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管理办法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一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二)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四)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有关收购人的关注要点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

  (七)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第二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13

  一、各部门报销流程

  1、设计部

  填费用报销单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审签

  2、其他部门

  填费用报销单部门总监审签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审签财务部报销

  二、报销期限

  1、所有报销单均应在周四前交至行政总监处,审签完毕后由财务部于周五统一报销。

  2、凡于本周四前未审签完毕的,顺延至下周,逾期两周未提交单据,财务部不予报销。

  三、物资采购费

  1、各部门当月各项物资采购应提前一周填交计划单交行政总监审签由总经理确认后由财务部统一购买。

  2、物资采购前,预借物资款,必须经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确认方可借款;物资采购完毕,需及时报销,逾期三天不办理者,按挪用公款论处。

  3、物资采购报销须填写报销单,注明事由、时间及采购物品的联系方式,经行政总监审签后经总经理审签确认后方可报销。

  4、凡不按上述规定采购者,财务部一律拒绝支付。

  四、项目资金划拨

  1、公司各项目支出由负责人填写请款单,注明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并须附带相关合同,于每周四前交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签确认,交财务部统一在每周五支付。

  2、若因特殊情况需在周五前划拨资金,经办人须填写请款单交行政总监审核报公司经营层集体确认后支付。

  五、财务部职责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各项费用报销和资金管理,若各部门因报销手续不完善,财务部可拒绝办理。

  2、财务部提取办公备用金须报财务总监确认。

  六、本细则于即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可在执行中予以补充。

财务管理办法14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xx〕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xx〕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xx〕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现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15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xx)20号、《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一)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亲自到省注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件2);

  (4)与所在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省注协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原件当面退还本人)并向注册申请人加盖省注协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其注册的书面凭证。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完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省注协于每年的5、7、9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所在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执业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转所手续未办理之前,注册会计师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1、事务所终止清算结束的;

  2、当年受暂停执行全部业务以上行政处罚的事务所中,未受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可转入其它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转所的;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终止劳动合同的;

  5、事务所不按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

  6、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经省注协核查属实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1、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2、注册会计师未与所在事务所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3、注册会计师受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的;

  4、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至申请转所之日不满一年的;

  5、注册会计师转所间隔不满一年的;

  6、转出事务所终止清算期间;

  7、未交纳个人会费的;

  8、股东(合伙人)未按规定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的。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与调入事务所鉴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4、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该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的工作鉴定证明原件;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从每年年检结束的'次月开始,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3)

  2、省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

  3、转入外省时,由转出所主任会计师审查批准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寄往转入省事务所,转入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转入省注协;转入省注协审查同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4、外省转入时,转出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拟转入的省内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转出所在地的省级注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申请人签字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从20xx年度以后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逐年递减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果某一年度没有签字报告的,应提供应该年度参与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1份,由所在事务所盖章确认。申请人应在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中列举其每年度参与的审计业务基本情况(每年度不少于1项业务),如客户名称、报告文号、业务类型、申请人在此项业务从事的具体工作等;

  4、原事务所为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工作鉴定证明。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伙人或股东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设立事务所,有以上情形的,自调查核实之日起6个月内省注协不再受理该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申请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印章)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原所应在5日内将其离所情况向省注协报备,以便省注协对离所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离所满六个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务所的,应报告省注协,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交省注协暂存,待找到接收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后,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三)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检验时,省注协在证书所列栏中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应由省注协扣留或收回。

  (五)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需补办,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所在事务所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由省注协向财政部申请补办证书。

  五、非执业会员管理

  (一)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省注协。

  1、离开事务所,专职从事其它行业工作的;

  2、年检未予通过的(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者除外)。

  (四)省注协受理会员申报工作为每年五月、十月的前10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请会员应报送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4);

  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会员申请退出本协会的程序是: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报省注协注销后,即被认为退会有效。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协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取消会员资格: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八)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

  (九)会员须接受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一次,年检内容为: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会员年检程序为:

  1、本人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

  2、协会内各相关部室审查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年检审核表》签署意见;

  (十一)会员转会的程序:

  1、会员调外省或到外省工作应该办理转会手续;

  2、会员转会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附件5);

  (2)身份证及非执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转会人,协会不留存);

  3、会员跨省调动工作,两年内未办理转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处理。

  六、注册会计师年检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主任会计师是否要求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主任会计师是否按规定要求所在事务所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3、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受刑事处罚;

  6、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7、一年内受到行业自律惩戒三次;

  8、未进行业务报备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9、未实行执业责任保险,也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金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10、其它不予理过年检情形。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按年度年检通知要求上报。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

  按年度年检通知时间。

  事务所根据规定,组织填写有关年检登记表,主任会计师应对各种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与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收到年检材料后由相关部室审查后作出注册会计师年检是否通过的决定,年检结束后下发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情况的通告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案。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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