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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场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体育馆、铁城科教馆厅、图书馆一楼报告厅、月明音乐楼音乐厅、南山7号楼报告厅等室内场馆。
第三条学校场馆主要满足校内使用,优先确保教学科研和学校重大,严格控制外借外租。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场馆日常运行、使用安排和维护,落实各项规章,保证场馆管理到位、运行有序。
第五条除正常教学安排外,各二级学院每年可免费使用场馆四次,超过四次有偿使用,特殊情况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可免费使用。各部处、直属单位视实际需要免费使用。
第六条校内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送后勤管理处审核。若属有偿使用,在审核同意后,单位须持《缴费单》到学校处办理缴款手续,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
第七条校外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字盖章,送后勤管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单位持《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使用费,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学校上级部门、协作单位等使用场馆,由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减收或免收使用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获准使用场馆,必须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在《场馆使用须知》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场馆收费按《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收费标准》执行,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批准同意使用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严禁私自转借转让。
第十一条场馆空调、灯光、音响等设施,需由场馆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单位有义务维护场馆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暂由二级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管理的场馆、展厅、会议室等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管理办法(试行) 》(绍学院发[20xx]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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