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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
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厂(矿)、各分(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依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第三条 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引进、试制、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公司的推广应用;生产过程中技术难题的技术攻关;科研成果的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产品标准制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和专利申报以及公司新项目的前期工作(信息收集、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的考察调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查工作等)。
第四条 公司与科研院校进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以四个面向(面向公司发展战略、面向市场、面向生产过程和面向公司效益)为原则,广泛收集项目。
第七条 技术开发项目的选项范围是:
(一)公司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
(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 技术与装备;
(三)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 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四)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
(五)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技术开发机构软硬件建设。
第八条 技术开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的11月中旬前将明年的技术开发项目上报公司技术中心。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项目填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任务书》,一式两份,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书面材料制作电子版报技术中心。
第十条 技术中心将各单位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汇总后上报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办公会确定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重点项目、技术水平较高的项目,统一由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不受名额限制,大项目可以跨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需要,可以指定某一单位或部门进行某个项目的技术开发,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中心是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技术开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二) 编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三) 落实自筹资金及上级拨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所需资金;
(四) 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五) 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六) 主持已完成项目的验收;
(七) 选择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及评奖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向公司技术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与公司技术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项目;
(三)负责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四)按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与项目协作单位及设备仪器供货单位签订合同书;
(五)定期向公司技术中心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编制项目验收资料:
1、科技开发项目验收申请书;
2、科技开发项目验收表;
3、生产工艺、图纸资料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4、项目相关协议、合同、会议记录、项目台帐;
5、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或部门应尽快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技术中心确定。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科研水平、充沛的精力。项目负责人由在职领导兼任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开发项目中。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可打破单位和地域限制,可在全公司范围内配置专业人员,也可以在科研机构中聘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组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并按要求
填写工作记录。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十五日内,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进度安排、课题组成员名单报公司技术中心。
第二十三条 依据项目进度安排,项目组落实技术协作单位,并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检验、分析、化验设备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每月5日前,项目组向技术中心提交上月技术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成立后,业务上受技术中心指导,行政上由所属单位及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进度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影响工作的完成,技术中心可随时作出调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承担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向技术中心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科技开发费是项目科研开发补助资金,来源有公司自有资金、上级拨款、技术中心对外技术贸易收入等。
第三十条 科技开发费包括项目调研,评估论证,技术咨询与服务,课题研究与设计,新产品研制与测试,工业性试验,研究用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样机、样品购置费,土建安装费,必要的专项测试仪器仪表及工具材料,资料打复印,验收或鉴定等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科技开发费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技术中心根据合同,开具拨款通知单后,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技术开发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技术开发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支出,防止超支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对每项拨款分别核算,项目完成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五条 技术开发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否则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组按要求编写验收资料,填写技术开发项目验收申请书报技术中心。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公司技术委员会牵头组成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中心人才库专业人员及部分外聘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直接参加项目的人员一般不参加验收组。
第三十八条 技术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日内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各承担单位要尽快申请验收,前一项目未进行验收者,将不安排新的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国家、省、市级项目,先由公司技术中心组织进行初验,再报请上级部门验收。
第八章 成果申报及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成果经验收评价后,根据项目水平,由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市、省、国家级的各种奖项,成果归公司所有,个人没有转让、处置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项目参与人员在技术保密的前提下,发表论文、学术著作。论文可首先在公司《***》上发表,然后由技术中心向各类专业期刊推荐。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对相关技术资料整理
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送技术中心资料室归档。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 报告等,要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九章 项目的终止与调整
第四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正常完成,项目终止。
第四十六条 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开发即自行终止,课题组提交“开发项目失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理意见。
(1)技术市场出现同类型新技术,明显优于正在进行的开发项目,且适用于本企业;
(2)开发项目遇到现有科研条件无法逾越的难题,开发项目无法完成预定的主要目标;
(3)市场条件发生转变,开发项目失去实施意义;
(4)课题组无法胜任项目研究工作;
(5)公司进行战略调整,退出该领域;
(6)课题组日常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非正常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出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做消项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技术中心,作出项目调整计划。
第十章 奖励与罚则
第四十九条 技术开发项目完成验收后,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奖励。 第五十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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