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时间:2023-04-29 02:44:03 会计职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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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所举的例子: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例2:甲公司199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甲公司在9月30日将该商品购回,回购价11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80万元。甲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1、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 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在销售与回购期内(即5—8月份)按期计提利息,每月应计利息10/5=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

  3、9月30日,甲公司购回该商品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同时,冲回“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

借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

该例前面的会计处理都正确,但最后一笔会计处理不恰当,其所冲回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未包括发出商品时收到款项与发出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正确的做法应该为: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

从上述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售后回购“的商品,其在购回时的入账价值,与销售时的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2、“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会计与税法有着相通之处,税法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征纳关系时,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但会计与税法又有着根本的不同,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而税法则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税收、公平税负。下面就“售后回购”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收作一分析:

一、流转税方面:

1、增值税 (1)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存货,该业务就要涉及到增值税。该业务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事实上企业在销售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回购时对方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企业。

(2) 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该业务同样也涉及到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明确,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无形资产,该项业务就要涉及到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要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方面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的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件加以明确。下面根据例2,对这一业务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一分析:

1、商品发出时,尽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为100万元,账面成本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10万元,5—9月份每月计提财务费用2万元。既然税法上“视同销售”,那么就不能确认会计上由于不作销售处理而产生的财务费用。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以上两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3、回购时,会计上该商品入账价值等于销售时该商品的账面价值,即80万元。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10万元,回购方应以此金额作为计税成本。该商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差30万元。该差额应在该商品领用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回购前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回购后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流转税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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