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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须知
南京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须知
一、办理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前进行待遇核定: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4、用人单位已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除外)。
二、申请材料南京户口
档案
户口本复印件
在中兴签订所有劳动合同
停保材料
档案交接清单
非南京户口在南京享受:
三、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五、目前失业金上
下限上限:1770元
下限:975元
延伸阅读:
失业保险增减办理指南
1、单位新参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失业保险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2、单位注销:国税、地税企业注销证明。
3、人员新参保:参保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参保人员,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1)招工录用和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2)调入和转入人员的相关手续;
(3)跨省市已参保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证明;
(4)其他增加参保人员所需资料。
4、人员停保、退保、续保:参保单位减少参保人员时,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1)调出或转出人员的相关手续;
(2)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证明;
(4)移居境外、升学、参军、死亡证明;
(5)其他减少参保人员所需资料。
(6)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又续保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应根据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及时恢复个人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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