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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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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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各地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劳动部及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20.83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20.83(天)”。后由于法定休假日的变化,每月计薪工作日变为21.75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但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区还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2条对计算基数的规定是,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计算比例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来确定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保底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江苏、南京、厦门、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这一内容,作了保底的规定。

  封顶规定

  上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40%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这里排除了深圳经济特区)。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模式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来约定有关病假工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此外,该种模式也对病假工资作了保底的规定,即病假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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