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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2014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4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 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继续按原倾斜调整额标准(即原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单列发放,不列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也按此执行。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3年12月31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完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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