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流程(2)

时间:2024-10-26 08:02:06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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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流程(2)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五、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八、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九、注意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在境外工作的,国外要求参保的,国内的终止;国外不要求的,国内不终止,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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