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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补缴养老保险新规定
前些年没能缴养老保险?有段时间养老保险断缴了?要退休了才发现养老保险好?怎么办呐?2月22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有一类人群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即指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该通知条件的参保人不要错过这次好机会!
据悉,深圳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解决一类人群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符合该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符合该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
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补缴月数不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
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
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具体的补缴额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据了解,缴费为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补缴月数。一次性补缴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费金额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根据该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
一次性补缴不改变其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根据该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缴清全部费用后,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其中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根据该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参保人缴清全部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后,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养老金小知识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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