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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老化未更换,断裂球拍击中珊珊
案例
在大班的体育课上,老师们为激发小朋友们学习打羽毛球的兴趣,安排两位老师打羽毛球作示范表演,小朋友们则坐在两旁观看。当示范的王老师正在聚精会神地与另一老师进行表演时,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断裂,球拍前端飞出击中在旁边观看的小朋友张珊的头部。造成张珊鼻骨裂伤。事后,因与幼儿园无法协商一致,张珊的父亲为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和王老师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8万元。
经鉴定,该球拍断裂系因材质老化、受力过重所致。类似幼儿被幼儿园教具、玩具意外致伤应如何处理?
【评析】
这是一起因幼儿园玩具或教具老化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幼儿园为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安排老师为幼儿进行教学示范并没有过错。但是,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具或玩具应符合安全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亦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对教学过程中供老师使用的教具或供学生使用的学具应有义务保障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消除不安全因素如果因疏忽而未能做到,使幼儿遭受意外伤害,过错显而易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幼儿园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珊的意外受伤系球拍断裂脱把所致,而球拍断裂脱把的原因系材质老化、受力过重。材质老化无法承受一定力度的球拍还被幼儿园用来作为教学的工具,显然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根据上述分析,幼儿园应对张珊及其家长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至于王老师本人,虽然张珊的受伤系由她手中的球拍所致,但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球拍系幼儿园提供给她的教学示范用具,她的行为
是履行幼儿园分配的教学工作的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王教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对危险、老化、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淘汰。
(2)幼儿园老师在每次使用教具、玩具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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