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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与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一、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置的特殊现象,非流通股东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情形非常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为非流通股东。由于股权结构的这种特殊性,控股股东的价值无法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提升得以体现,控股股东缺乏使公司股票价值最大化的利益驱动,社会公众投资者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很难保持一致。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从而达到其牟利的目的。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安排上偏向非流通股东,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不利。占总股本近70%的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人微言轻。上市公司的每一次融资与再融资都可能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的招行可转债事件把股权分置的弊病一展无遗。二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是挪用募集资金。一部分上市公司违背承诺,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特别是对衰退行业的过度投资,损害了市场效率,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形成了不折不扣的侵害。四是非公平关联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大股东利用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损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四是违规担保屡禁不绝。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50%的担保行为仍较为严重,为大股东担保积重难返,互保情况呈明显增长态势。五是长期无回报。一些上市公司缺乏责任意识,重圈钱、轻回报,筹集资金使用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业绩稳定、派现可观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数。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漠视,严重挫伤了参与市场的信心,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陷入了难以持续发展的困境。
(二)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弱势群体,各国均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及投资者两大类,该组织认为投资者一般为公司外部人且绝大部分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由于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出面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保护。基于上述原因,IOSCO规定了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充分信息披露、规范券商行为等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由于IOSCO文件中的投资者概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我国同样应遵照执行上述基本原则对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予以切实保护。
(三)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长期割裂,非流通股东侵占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公众投资者很难通过长期投资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因此相当部分投资者习惯于在恶性投机中博取差价。这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价的运行与公司基本面长期背离,绩优股票价位长期偏低,而ST、*ST等高风险公司的股价和市盈率倍数明显偏高。这种股价运行与基本面相背离的现象客观上限制了绩优股票IPO和再融资时的发行市盈率和超额认购倍数,从而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国外学者曾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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