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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时间:2021-10-01 16:23:2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引进了十多个新概念,学起来比较费解,笔者为了更快理解《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结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简称美国第29号《意见》)的学习,经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准则》与美国第29号《意见》的共同点是:两者所要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会计处理行为,都是指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计量、交易过程所形成损益的确认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内容等三个方面,除了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计量和损益确认原则也基本相似。因本文旨在讨论两者差异,相同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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