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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关于各行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和承兑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例的上限,总行将另行下达。
三、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控,对于1999年(含)以后发生的承兑汇票业务如发生垫款,各行应将责任人和有关情况逐笔上报。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附: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 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 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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