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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关税壁垒

时间:2021-10-01 16:43:1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关税壁垒

  中国作为WTO成员,理应分享经济全球化和WTO农业多边贸易体制的利益,改善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环境,促进优势农产品的出口。但是,中国农产品所面对的国外市场准入条件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各国的关税保护结构依然复杂,另一方面,随着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日俱增。为评估中国农产品面对的国际关税环境,我们选择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以及巴西、韩国和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作为分析样本,调查和分析了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以来的关税壁垒情况,重点分析了关税高峰与关税升级问题,供国内研究制定WTO农业市场准入谈判战略与方案时参考。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与现行农产品关税环境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

  目前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准入环境,主要归功于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年,针对当时许多国家利用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要求各国作两方面的承诺:

  1.将所有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建立“单一关税制度”(Tariff-only),这一过程被称为“关税化”(Tariffication)。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40个国家承诺通过关税化取消过去广泛使用的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差价税(Variable  Levies)、进口禁令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在乌拉圭回合前,这些国家使用非关税限制进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农产品税号的22%。由于通过计算关税等值来将非关税措施转化成相应的单一关税率(农产品的关税等值,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即体现了该农产品非关税措施的保护水平),对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必然会产生高关税。因此,关税化谈判还要求各国维持“现行准入机会”(CurrentAccess  Opportunities)。如果现行市场准入机会不到基期内国内消费量的5%,则要求提供“最低准入机会”(Minimum  Access  Opportunities),即现行准入机会和最低准入机会两项承诺加在一起,将在第一年提供相当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的准入机会,这些机会将在2000年(发达国家)或2004年(发展中国家)增加到国内消费量的5%。

  与此同时,谈判还规定,实行关税化的国家有权使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但必须在减让表中说明使用这一条款的权利。

  2.削减和约束全部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产生的关税)。要求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关税。以1986~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国家削减36%,每个关税税目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削减24%,每个关税税目至少削减10%。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定》,在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5对农业市场准入问题作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承诺则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体现在《马拉喀什议定书》所附国别减让表中。  (二)乌拉圭回合以来的农产品关税环境

  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农产品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但WTO所有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农产品的关税约束水平仍然达62%,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准入条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

  表1显示,OECD国家农产品关税的平均约束水平为45.2%,其中,挪威、瑞士、冰岛等国家农产品关税率均在100%以上,低于全球平均关税约束水平的OECD国家有:欧盟(22%)、加拿大(24%)、日本(33%)、墨西哥(43%)和美国(12%)。

  从农产品关税结构看,烟草、乳制品、肉类、食糖、蔬菜、粮食类产品和活动物的关税水平仍然超过所有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水平。咖啡、纤维、少数水果产品、香料和新鲜的园艺产品的平均关税达50%。OECD国家农产品的关税仍然较高,如乳制品关税达116%、畜产品82%、谷物78%、食糖64%。表2显示,欧盟、日本和美国对乳制品、肉类产品以及谷物仍然征收较高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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