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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汇体制改革下我国外贸企业回避汇率风险的方式
随着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彻底结束了官方汇率与市场调剂汇率并存的局面,开始了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既喜又忧。喜的是取消了无偿上缴给国家的20%外汇,企业外汇收入增加;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企业用汇的灵活性增强,而且汇率并轨也给外贸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企业努力出口创汇提供了有利条件。忧的是汇率风险加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严峻地摆在外贸企业面前。因为,首先汇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汇率并轨,而这一改革所带来的最直接、最明显的后果是人民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并轨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由5.7:1降为8.7:1,贬值率为33.3%.其次,结汇和售汇制的实行,使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明显增大,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会影响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增加企业的外汇兑换风险。再次,汇率下调有可能使外贸企业为扩大出口而竞价购买商品出口,使换汇成本上升。我国的平均换汇成本在7.5元人民币左右,出口成本大大低于市场汇价,给外贸企业增加出口造成极大的刺激。但为了扩大出口量,外贸企业会在国内商品供应紧张时提高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价,从而使换汇成本上升。外贸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回避汇率风险已成为其经营中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当前国内外流行的三种回避汇率风险的方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作一简介,并对我国外汇期货市场发展的可行性做些探讨。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买卖。是指企业或证券交易商与银行达成协议,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远期汇率办理外汇收付业务的交易行为。它是当今国内外回避汇率风险普遍的做法之一。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防范风险的成本低。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而只需支付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二是灵活性较强。远期外汇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自行确定。我国的银行已开办这项业务,外贸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如外贸企业在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后,一般要对未来的外汇汇率走势作一判断。如果我方为进口方,为防止到期支付外汇时汇率上涨而造成损失,便可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立即与银行签订买进外汇的合同,从而将汇率固定下来;如果我方属卖方,为防止到期收汇时汇率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则要与银行签订合同,将此外汇按几个月的远期汇率卖给银行。当然,如果外贸企业预计汇率趋势与上面谈到的两种情况相反,即我方为进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下跌,或我方为出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上涨,那么外贸企业不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即可获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额外利润,但是汇率波动变幻莫测,外贸企业如无确切的把握,一般还是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为好。
从上述的交易过程不难看出,远期外汇交易的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因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即假使成交日的即期汇率等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
运用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汇率的风险已被国内外众多企业证明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也有较明显的缺点。采用这种交易方式,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外汇买卖合同时,必须确定企业未来收付的外汇金额,收付期限和交割日等。因为合同一旦签定,就需按时按量进行交割,这也是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基本特点,即侧重契约的商业行为。但对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一弊端,外贸企业可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
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在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某日办理交割。这种交易方式与远期外汇交易方式相比大大方便了外贸企业,增加了企业的活动余地,但在采用这一方式进行交易时, 企业应注意国内外各银行对择期的时间范围的不同规定。如果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3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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