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时间:2023-05-01 01:44:25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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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一、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自然垄断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自然垄断与行为垄断是与微观规制(从广义上看,微观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相联系的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由于维持垄断可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构因素,所以要通过参加规制来形成和维持垄断,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手段来防止垄断下的企业在自由决策时所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因此,某些特定的产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就成为经济性规制的基本依据。

  政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确保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破坏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已经指明了垄断带来的四个主要问题,即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以及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耗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理自然垄断问题上,大都对自然垄断企业(主要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制。

  政府的显著特性——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自然垄断上具有某些明显优势。第一,政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禁止权,限制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因为,自然垄断行业只有一个企业生产时才最有效率,新企业进入必然会增加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第二,政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处罚权,减弱或消除自然垄断行业因竞争不足给消费者带来的或潜在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第三,政府直接行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可降低交易成本。政府在组织费用等方面具有一定交易费用优势。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政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乏降低成本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特别是政府愿意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行管制。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原则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保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政府无论是实施垄断权还是授予垄断权都应慎重。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制度也存在。如果政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府没有必要用独有的特权去加强这一点。即使厂商的进入偶尔导致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成本和潜在竞争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第三,鼓励竞争。尽管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来一些好处。在实际竞争可行的场合下,竞争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不仅会超过重复生产所造成的低微成本,而且还会超过缺乏协作所造成的轻微浪费。当然,也存在着实际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与实际竞争相对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乐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始相信,不论竞争怎样不完全,总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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