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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探析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公开性原则,作为基础原则的基础,又尤为重要。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特别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
公开性原则是建立在证券发行制度基础之上的。现实生活中,就公开性原则而言,其制度基础大体有两种,分别为注册申报制与核准制。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适用的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并由此引发了公开性原则在立法内容上的差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
就法律的开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准制的层次低于注册制。单纯的法律约束不足于使公开性原则得以充分的体现,便转而求助于行政力量,这是法制不健全的典型表现。行政审批,不同于行业自律的监管,它不应是市场内部的必要因素。但因我国的法治水平及证券市场都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力量过于悬殊,容易发生欺诈,所以需要政府加以规制和引导。
公开性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公开制度,二是管理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开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财务、经营状况方面),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资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配合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开性原则,许多国家还规定了管理公开制度,以有效防止管理部门的失职与舞弊行为。管理公开制度,又称为管理披露制度,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告与证券监管有关的管理信息,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
为了有效地保障公开性原则的实现,世界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公开资料签证制度。公开的信息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文件以及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必须由独立的会计师、律师机构签证。(2)审核监管制度。证券发行无论是采用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均要对信息资料的公开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只是不同的制度对信息资料公开和监管采取不同的方式,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采用证券发行注册审核制度的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主要对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监管,其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往往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咨询行业的高度自律性组织来保证;而采用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主要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管,是因咨询业的执业水平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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