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培训材料-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
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 徐 明
三个问题
一、对99年证券法制定的回顾 二、目前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情况
一、对99年证券法制定的回顾
(一)99年制定的历史背景 1、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 ① 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 ② A、B股问题存在
(2)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的原因: ① 思想认识上:A、股份制争议 B、国有资产流失 ② 证券市场承受力有限 ③ 证券市场要适度对外开放: A、抗风险能力 B、法规 C、经验、成熟度 D、汇率
2、东南亚金融危机 3、国债期货及回购事件发生不久 4、证券市场多、情况乱 5、证券经营机构多、问题大 6、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情况相当严重
(二)99年证券法的指导思想——“严” 体现在: 1、在证券市场的管理上,严格采取分业管理、 分业经营 2、在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上较为严格
3、对入市资金进行了较为严格限制 A、不允许信用交易 B、不允许T+0 C、不允许违法资金入市 4、证券市场的创新受到限制 A、品种 B、交易方式
(三)在99年证券法制定过程中的主要争议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① 小证券法:股票 ② 大证券法: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证券 2、证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 混业还是分业经营和管理
3、证券的发行: 是采取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性审核 ① 债券:审批 ② 股票:核准 4、证券交易场所: ① 交易所 ② 交易所+其他交易场所
5、证券交易: ① 允许不允许信用交易? ② 允许不允许T+0? 6、证券经营机构: ① 名称之争 ② 业务划分之争:经纪与自营分开
7、监管机关: ① 主管机关和管理机关 ② 准司法权
二、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
(一)证券法修改与完善的原因 1、总体原因 证券法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1)经济、金融体制和市场经济不断深入 (2)证券市场发生大变化: 证券发行、交易、结算、监管等
2、具体原因 (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较大 (2)证券经营机构不规范 (3)证券发行、交易、登记制度不完善 (4)多层次市场空间不足
(5)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到位 (6)监管手段乏力、法律责任过于原则 (7)对创新限制、活力不足
(二)证券法修改过程 1、近年来呼声较高: (1)230位人大代表提案建议 (2)其他部门、专家
2、形成立法计划:2003年7月 (1)成立组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专家顾 问组 (2)考察、调研、开会、广泛征求意见 (3)具体起草、修改 (3)2005年10月27日 常委会18催会议(三读通 过)
3、修改和通过 (1)2005年4月23日 常委会15次会议(一读) (2)2005年8月23日 常委会17次会议(二读)
(三)具体修改情况 1
、修改内容丰富。本次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 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市场监管等各个 方面,调整幅度大、内容非常丰富。 2、修改面大。修改后的《证券法》共240条, 与原《证券法》214条相比,新增加53条,删除 27条,多数条文进行了修改。
3、结构作了调整。在结构上与《公司法》做了 衔接安排,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 行、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相关内容移 至《证券法》中。
共七大方面修改: 一、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 新《证券法》拓宽了证券市场创新的法律空间: 1、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纳入《证券法》的 调整范围,丰富了市场产品(第2条第3款); 2、在坚持分业管理的前提下,为证券业和银行业、 信托业、保险业的相互融合放宽了限制(第6 条);
3、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开发证券期货、期权等 交易品种得到法律的确认(142、42); 4、明确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81), 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股 票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 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83)
5、肯定了多层次市场体系。规定公开发行的证 券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以申请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39) 6、肯定了证券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将过去的证 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采取“集中竞价”的方 式,修改为“应当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0)
二、切实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突出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 1、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143) 2、强化了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 施。(136、137、139、140、141、145、 147)
3、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21、23、25 4、强化了诚信义务和民事责任。具体规定了上 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 信义务和民事责任(68、69)。 5、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 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76、77、 79、214)
三、完善证券的发行、上市制度。 1、为规范公开发行秩序,完善统一监管,明确 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10) 2、为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规定了证券 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21)
3、增加发行发行撤销、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 发行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26、35) 4、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 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11、49、192)
5、增加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66、 69、71),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 和法律责任。(68、69、214) 6、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21、 23、25、71) 7、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交易所 的监管职能。(48、50)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 1、引人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681),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68-2),并加重了在其在虚假陈述中的 赔偿责任(69)。
2、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收购方的 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取消了全面 要约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收购制 度的弹性,提升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五、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 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 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发展。
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制定了详细和具体的规 定: 1、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提高证券公司设立门槛。 (124、125、127、128) 2、对证券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了严 格的要求(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 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
3、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通过牌照管 理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125、127) 4、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 全,严格防范风险。(136、137、139、140、 141、147) 5、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了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131、131)
6、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茄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各自的法律 责任。 (151、152、153、 154 ) 7、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空间:开办融资 融券(142),资产管理业务(125),到境外 设分支机构(129)
六、对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赋予了一定 权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1、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的核准权(48、 50)、交易品种(2-3、142、42)交易方式 (40)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105)、 信息专属(113) 2、登记结算公司:确立结算参与人的货银对 付原则、控制结算风险(167)、专用清算交 收帐户不得被强制执行 (168)、 改革 证券帐户开立制度,为境外投资者开户留下了 空间(166)
七、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了证券市场的监管 力度 1、增加了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在案件调查方面:赋予了查询银行帐户和通 讯记录,查封或者冻结财产,限制证券买卖 179-
6-7; 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赋予对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监管权(54、66、189、194)
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赋予了限制证券公司分 配红利;限制向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 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或者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0)
在从业人员监管方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上市 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交易所从 业人员(131、132,108、109) 2、加强了对证券监管机关权利的约束和法律责 任。181、182、184、227、228。
八、强化了证券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 犯罪行为 现行证券法在实施过程重反映出一个重要问 题是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并使之更具操作性。为此,修订草案在法律责 任重从五个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
2、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如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
证券法培训材料-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 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处罚款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增加证券公司的的责任规定,包括违法 承销、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未按规定 报送文件或保存资料等情形下的责任。
4、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发行人有 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有违 规从事承销、保荐的、对其负有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 告、罚款等处罚。
5、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对严重违 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法培训材料-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相关文章:
如何修改《证券法》?01-20
我国《证券法》对《刑法》的修改01-20
证券法什么时候修改?02-10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01-20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01-20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01-20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01-20
刘纪鹏提出证券法修改八点建议01-20
《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