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01 01:18:5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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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法律问题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差异,大体上可区分为两类制度模式:一是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融合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跨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衍生业务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二是分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分离模式),即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信用交易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不能跨营证券、保险等其它业务。理论界有种意见认为,在实行严格分业管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被禁止参与证券业务,因而也就不存在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国家里(如美国),银行本身虽无法透过“防火墙”进入证券业,但它可以以直接或间接控股其附属公司的形式变相地绕过上述屏障,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因此,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中,同样也存在着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务的法律问题。

  一、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利益冲突及其危害

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法律问题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指某个人、某些人或某类利益集团同时对于不同的某些个人、集团或者组织以及某种事物在忠诚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混业经营体制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银证融合的有力理由,跨国银行特有的国际背景则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其实,归根到底,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而引发的。[1]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国银行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掌控着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的信息供给渠道则完全受制于跨国银行,因而强弱悬殊的信息差异可能诱使跨国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而滥用信息优势,从而损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有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但跨国银行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为了规避监管,牟取暴利,经常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与监管当局玩起“猫鼠追逐”的博弈游戏,使“监管落空”的局面频频发生。

  上述利益冲突在实践中造成种种弊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

  1、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肆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

  2、跨国银行相对于其客户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优势促使其肆无忌惮地从事内幕交易,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东道国的金融安全。内幕交易是一种“隐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跨国银行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较其客户和一般竞争者更具信息资源可获性的优势,股价上扬和下挫的知情者与不知情者其胜负早已成为定局,且跨国银行为了实现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目的,往往阻碍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从而使投资者由于信息不畅、不实、不详,决策失误而招致损失,对监管当局亦产生监管滞后和监管落空的问题,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破坏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3、跨国银行与其客户的利益冲突,客观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跨国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此外,基于自身持有证券的利益出发,跨国银行可能会试图通过经纪(braking)或造市(market-making)等手段来推销手中的证券,同时,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跨国银行还可能诱导客户进行更多的交易以获取额外的佣金收入。

  4、利益冲突的发生会损害跨国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降低跨国银行的信用,影响其筹资功能,尤其是跨国银行如果在多个东道国同时危害了当地投资者或存款人的利益,东道国监管当局可能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而裁撤其准入资格,其余拟接纳该跨国银行准入的东道国也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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