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建立以院(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特别是近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业已取得不少成效。但面对现实,我们也应看到,大学校内管理,在能够使学校主动适应整个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之所需,能够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基层的主动性、创造性,能够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大学生产力,能够面对社会迅速变化而快速反应,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人、财、物、信息等各要素的时空协调、输出最大效能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这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笔者认为,大学还没有真正形成以院(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是其关键要素。要把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学校(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说是职能处室)为主体,转变为以院(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以院(系)为中心的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是指院(系)在学校总的目标、原则指导下,拥有足够的与它担负的责任、任务相一致的权力,与担负责任、任务相适宜的利益,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实体。实施这一管理体制,更符合管理科学的原则及教育的自身规律。
(一)权责对等、分权与授权是管理科学所确认的管理原则。管理科学认为权责对等就是要求所承担工作的责任范围与其在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相辅相成,只有做到了权责对等,才能真正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管理者要对下属进行适度的分权与授权,组织内最高管理层应将决策的部分工作分配给下属管理层,并正确授权,这不仅有利于组织内部的信息沟通,而且也有利于创造职工参与管理的机会。建立以院(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显然符合管理科学的这二项原则。
(二)院(系)是大学按学科、专业性质所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基层组织。它是大学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等整合一起的实施单位。院(系)既是教学、科研单位,又是一级行政组织。它既无繁杂的机构设置,又是一类学科、专业群的集合,可以调动和组织起有效力量。由此可见,大学的宏观管理目标确立之后,从单位来看,实现学校发展的最主要依托在于院(系)。
(三)院(系)直接面对教师、学生,对师生服务、管理、组织无任何中间环节,而且师生对于自己所在院(系)比对学校更具有强烈的认同感。一所大学要持续、快速发展,必须使教师、学生成为学校一切工作的主体。唯有此,师生才会有责任心、进取心、会对学校主动负责。很显然,确立以院(系)为中心,必然进一步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蓬勃发展。
(四)建立院(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校、院(系)关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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