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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二)

时间:2021-10-01 13:13:1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二)

  (四)考核评审制度的转变

  在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中,以往偏重于办理治安案件数量,收容遣送的人数,出警次数,巡逻时间的硬性考核评审制度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治安行政管理目的的服务性需要,因此在由限制型治安行政管理向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必须在公安机关内部探索出一系列另具特色的考核评审的原则和方式。

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二)

  1.遵循效益原则

  “警察的监督和照料,目的在于成为个人与普遍可能性之间的中介,这种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普遍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这一方面,现在流行着两种主要看法。一种看法主张警察应对一切事物实行监督;另一种看法以为警察在这里没有什么可以规定的,因为每个人会按照别人的需要来指导自己的行动。”[8]在治安行政管理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一种颇为极端的做法,即警察自认为只有把社会所有的治安事务都管起来,才算得上是负责任的警察,并因此而对社会治安一切事务实行全包全揽。而事实上,这种“过于负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称之为对本职工作的“随便”,对程序法定、职责法定的悖离。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效益原则,这不仅是有限警力资源合理运用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提高社会经济、政治整体运作频率的必然选择。

  所谓行政效益,也称行政效率,就是一个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总产出与行政总投入的比率。由于机械效率论的局限,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人们开始尝试把价值工程中的功能效率移植对行政效率中来。把功能的大小,即完成任务的多少与所消耗的费用之比,作为衡量行政效率的标准,即行政效率等于功能与费用之比。用公式表示即为:V(效率)=E(功能):C(费用)。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影响效益的因素很多,诸如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社会治安状况、政治稳定状况、周边地区状况、警力及其素质、设施、装备和经费投入以及公安基础工作水平等等都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起着或多或少的制约作用。在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程序简化。治安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治安监督、治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治安强制、治安处罚四类48种。因而治安行政管理的工作是异常繁重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尽量减少文山会海的时间开支,在办理治安案件、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提高办理手续的直接性和及时性,不仅可以体现治安行政管理的快捷、规范,而且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完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拖延对其造成的额外伤害。其次,实施范围、对象的取舍。2003年3月,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的孙志刚遭收容人员殴打致死案,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的任意性行为、滥用职权有着直接的联系,民警对于孙志刚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相反,同样也是在广州的另一起婚车违反交通规则事件,交警适时作出了先记车号,事后处罚的决定,不仅执行了行政管理职能,又维护了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尊严,很得一石二鸟之妙。因此学会因时施策、因势施策,也是提高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信息系统化及反馈。在治安行政管理过程序中造成资源浪费,重复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安信息没有形成规范体系,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各自为政,协调性差。对于治安信息,包括预测、处置、后续调查等信息的整理、归档进而汇入网络,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而且可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更趋于完善。

  2.以群众满意程度为依据

  治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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